刚才又定了两个税

   时间:2022-04-28 17: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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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润财税

20202008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设置两种税,不是增加两种新税,而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现行契税暂行规定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规定上升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我国现行税种18种,二哥给大家列个表。

税种

加上最新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契税,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保税、烟草税 、船舶吨税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契税11项。

下一阶段是加快印花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立法工作

目前,未立法的税种仍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前总有人问二哥,二哥,你说税怎么不说教育费附加?

事实上,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不是税,而是政府基金。

政府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公民、法人等组织征收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和专项费用。如:铁路、港口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退税的增值税。

国务院应当按照本法、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城市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县、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或其他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地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有增值税和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销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让。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所有权转让。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房屋销售、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价之间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无价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是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销售和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依法批准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和交换价格差额明显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批准。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的土地、房屋所有权;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农、林、牧、渔业生产承担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五)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免税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重组、灾后重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二)因不可抗力而失去房屋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的使用,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免契税的,应当缴纳免征、减免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证明的其他日期。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检查契税完税、减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合作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和房屋所有权转让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道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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