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持有有限公司,合伙人年底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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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有限合伙股东和有限合伙出资
柳哲财管
案例1: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况
众所周知,自然人股东直接结构的股东,如果年底分红,个人所得税有20%。因此,当一家公司注册成立时,首先成立了一家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然后该合伙企业拥有100%的控股公司。
请问:
自然人合伙人在年底分红时是否免税?
答复: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参考: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国家税务函200184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和股息的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返还的利息、股息、股息不包括在企业收入中,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返还利息、股息、股息的,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精神确定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法人合伙人的情形
那么,假设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答复:
不免税,因为不是直接投资,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收入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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