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变了!税务局紧急提醒!这件事必须在2月28日前完成

   时间:2022-05-01 14: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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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知识点总结如下: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间的问题,上个月忘记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变了!税务局紧急提醒!这件事必须在2月28日前完成

龙润财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和新规定,1月工资1万元实际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必须在2月28日之前完成此事!……

1月薪一万,不用交个税!

问:小王2020年全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工资收入5.8万,今年还在这家公司工作,1月份工资1万元,小王1月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单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对于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预扣工资、个人所得税、年薪、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自1月起直接扣除6万元。

小王符合条件,1月份单位代扣代缴时不扣税。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上注明去年每月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小王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后续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第19号的实施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即2月初申报1月个税时首次适用。

优化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适用对象

本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方式:

首先,上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元。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个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收入(包括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工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

二是保险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等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劳动报酬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在同一单位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2)上一纳税年度1-12每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自1月起,本纳税年度仍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的劳动报酬收入。

2、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式

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当月和年内后续月份超过6万元,然后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

举个例子:

小张是A2020年公司员工1-12月在A公司获得5万元工资,单位于2020年办理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A单位1月份发放工资1万元,2-12月薪4000元。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式,小张1月份需要预缴个税,不考虑三险一金。(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因年收入不足6万元,退税150元。

按照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预扣预缴方式,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退税。

新的预扣预缴方式可以减少纳税人资金的占用,简化流程,减少办理最终结算的人员。

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一次性扣除6万元的税额,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

年度个税汇算即将开始!

2这件事必须在月28日前完成

无特殊情况,2020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将于3月1日开始。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底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扣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在年中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本单位员工提供2020年取得的全部工资、工资金额、扣缴税款等信息,为年度最终结算做好准备!

1.最终结算的内容是什么?

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差额计算在以下方法中。

(1)综合收入= 80%的工资(劳动报酬) 80%*70%特许权适用费

(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6万元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哪些项目不参与最终结算。

以下项目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注意,若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则应该汇算清缴)。

(一)年度一次性奖金;

(2)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休);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3.谁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019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但该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的汇算清缴。后续政策需要明确2020年是否会继续。

(一)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3)已缴纳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最终退税的。

4.最终结算的办理时间

无特殊情况,2020年最终结算期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5.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最终结算是纳税人的义务。除自行办理外,纳税人还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理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但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同时,也可以请人处理,需要与受托人签署授权书并妥善保管。

来源:税务总动员、税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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