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来看,提供劳务作为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2-05-02 18: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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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这些问题:提供劳动收入会计分录的例子,以及视为销售的8种税务处理

从两个案例来看,提供劳务作为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从两个案例来看,提供劳务作为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提供劳务视为销售,主要出现在一些服务型企业的促销活动中,如餐饮、酒店、住宿企业的消费积分换取免费服务、航空公司累计里程换取免费机票等。这种促销形式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

【案例-1】酒店消费积分兑换免费房间财税处理

信息:李伟酒店于2019年5月1日推出了一项促销活动。从5月1日到国庆假期结束,客人每10元在酒店消费2分。每1分相当于现金1元,只能用于交换房间免费住宿(但不能使用不到一个房间的积分),不能交换礼物或现金。积分长期有效。

据统计,截至促销活动结束时,客人共参加1000万分。根据以往的经验,积分兑换率为40%。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客人兑换免费房间共得300万分。结合积分兑换的实际情况,评估积分兑换率保持不变。

假设丽威酒店2019年会计账面记录收入1.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去年无结转扣除额)。

李威酒店是一般纳税人

问题:李威酒店积分兑换免费房间的财税处理和风险管理

1.会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李伟酒店授予客户积分是一项重大权利,应作为单独履行义务。客户单独消费5000万元(含税,1000万分/分)0.2);考虑到积分兑换率(40%),酒店估计积分单独售价400万元(1000万分)*40%,含税价格)。酒店按服务收入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交易价格:

分摊到服务收入的交易价格=(5000/(5000 400)*5000=4629.63万元;

分摊到积分的交易价格=(5000/(5000 400)*400=370.37万元。

(1)客户积分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67.58万元(4629.63/1.06)

合同负债 349.41万元(370.37/1.06)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83.01万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积分实际兑换扣除300万元。因此,交换使用额(300万)应按客户实际交换使用额(1000万)占预期*40收入的比例为%)。

实际使用的300万00万积分的收入=300/400*349.41=262.06万元;

剩余未使用积分的价值=349.41-262.06=87.35万元(仍作为负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估计的积分兑换率与初始预期一致,剩余未使用现金券的合同负债价值不予调整。因此,应确认已兑换积分的收入:

借:合同负债 262.06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262.06万元

(3)积分兑换免费房间视为销售计算增值税

借:销售费-业务宣传费16.98万元(300*6%/1.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万元(300*6%/1.06)

说明:这种情况不能是销售折扣,因为是促销规则写的"免费房间",因此,只能视为销售。收入无法确认,因为它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

2.税务处理

本案涉及两项纳税调整,视为销售:

(1)"合同负债"期末余额87.35万元是负债的性质,是按照会计准则从实现营业收入中分摊出来的积分价值。税收应作为收入,需要纳税调整。

(2)积分兑换使用300万元(含税),酒店为客户提供300万元(含税)房间免费使用,视为销售收入(不含税额)283.02一万元)。酒店已计入免费使用房间的运营成本,视为销售成本为0。

但企业作为销售调整收入用于营销宣传,可以同时增加"销售费-业务宣传费"300一万元(加上增值税销项税)。在视为销售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费用。

3.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说明:第10行"其他"调整的"合同负债"余额。

第二步:填写《A105060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2: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4.税务风险及税务筹划

因为企业宣传的是"免费住店",客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导致直接缴纳大量增值税,后续企业所得税也需要继续纳税调整。虽然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也可以在视为销售增加收入的同时增加费用,但也可能因为费用超标而多缴企业所得税。

本案上述会计和税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当可能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要解除这么巨大的税务风险,必须从源头做起。首先应改变促销活动规则。案例中的兑换免费房间,可以修改为"1元住酒店",当客户积分达到房间价格时,可以用1元现金加积分兑换。免费兑换房改为1元销售房,因为客户是有偿消费,酒店不是免费赠送,酒店与客户之间没有关联,所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需要视为销售。"税务筹划",在经济业务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需要提前设计经济业务的交易形式和流程,避免税收规定"红线",合理少交税或避免多交税。在这种情况下,酒店本身就是一种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促销活动。如果处理不当,将直接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巨大税负。

因此,企业应在早期阶段制定类似酒店的促销计划。后期财务人员只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税处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好税收差异登记和纳税调整申报。

5.个人所得税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广展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个人使用消费点获得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将获得额外的抽奖机会和个人获奖收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

【案例-2】在线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的财税处理

2020年3月,一家在线英语培训机构推出了一项活动:所有在该机构注册学习英语的人,只要自注册之日起每天登录该机构APP打卡(完成规定的英语后续练习,转发微信朋友圈),连续180天全额退还学费。

截至2020年10月底,该机构共有8人完成了活动要求的打卡任务,并计划最近将培训费(每人2980元)退还给8人。

本机构会计人员现咨询:

1.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返还的培训费?税务需要视为销售吗?

2.退还的培训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

1.会计处理

该组织推出该活动的目的:1.督促学生养成学习习惯;2.转发学生的朋友圈,在广告推广中发挥作用,扩大机构和APP增加网络课程销量的影响力。

因此,收到学生学费时,应按正常学费收入进行会计分录。

(1)收到学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预收账款

注:非学历教育属于生活服务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障等税收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执行号码印发)。

(2)按月分摊:

借款:预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3)从后台统计学生打卡情况,预计学生完成后退款金额分摊至每月(或调整前期预期差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款:预期负债

(4)完成打卡任务的学生实际返还学费:

借:预期负债

销售费-业务宣传费

贷款:银行存款

应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因为2020年受疫情影响,培训机构应该向学生索要发票吗?

非学术教育属于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如果增值税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学费已经退还,但培训机构仍然提供服务,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计算依据不能减少。

(2)企业所得税:虽然学费了学费,但提供了劳动力,因此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然而,会计处理已经确认了收入,因此没有必要将其视为销售处理。培训机构计提"业务宣传费"实际支付后,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问题:

虽然学费是以活动的名义退还的,但在完成某项任务的前提下。此外,学生获得的钱与消费积分无关,也不是彩票,因此财税[2011]50号规定不能适用。

由于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任务,特别是需要在朋友圈中转发,可以认为学生向培训机构提供劳动服务,并返还学费,实际上属于劳动报酬收入,因此应遵循"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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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判定为学生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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