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犯罪的既未遂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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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的既未遂
假设我们去商场买衣服。
当我们进入商场那一刻,交易还没有完成,这是毋庸置疑的;当我们挑好衣服,与售货员谈好折扣了,交易也是还没有完成,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当我们把钱交给售货员了,还没有接过衣服,交易也是还没有完成,这也是毋庸置疑的;按照我们的观念,只有给了钱,接过衣服了,交易才算完成。
在贩毒罪中,很多律师会说,当事人的毒品在交给下一个家之前就被公安抓住了,或者虽然交给了下一个家,但是还没有拿到毒资,或者钱刚拿到就被抓住了。整个过程都是在公安的监控下进行的,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让毒品流入社会,所以是犯罪未遂。
每年都有大量律师提出这种观点,估计没有法官采纳。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掌握的既遂标准是进入交易环节,即只要你来到交易现场,无论你是否收到货物,是否收到毒品资金。
现在卖毒品的人大多使用快递,很少在现场一手交货。
同样,快递邮寄毒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也不是快递员送给对方的毒品,而是卖家把货物送到快递公司的那一刻。
这反映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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