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部门软件销售和软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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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软件 销售模式、软件销售和软件服务
原标题:近年来,软件的销售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发展,从原来传统的软件产品销售,到软件开发、服务以及各种云服务中的IaaS、PaaS
文章摘要:不过这次在德国慕尼黑参加国际税务专家联盟(ITSG)的年会时,来自美国的专家分享了美国税务局关于软件收入征税的专门文件后发现,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更加详细,从规定到案例,界定得比较清楚;;各种新兴的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带来了很多的挑战:(1)在非贸付汇领域,软件收入究竟应该界定为何种性质收入,如何征收所得税;
近年来,软件的销售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发展,从原来传统的软件产品销售,到软件开发、服务以及各种云服务中的IaaS、PaaS、SaaS等。各种新兴的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带来了很多的挑战:
(1)在非贸付汇领域,软件收入究竟应该界定为何种性质收入,如何征收所得税;
(2)在税收协定适用领域,如何正确界定各种软件服务模式下的收入性质,从而正确地适用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
(3)在增值税领域,如何区分软件收入是使用13%的税率还是6%的税率征税。
对于前两个问题,当时我们也参考过OECD的协定范本中关于软件收入在所得税中的收入性质界定和协定适用问题。不过这次在德国慕尼黑参加国际税务专家联盟(ITSG)的年会时,来自美国的专家分享了美国税务局关于软件收入征税的专门文件后发现,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更加详细,从规定到案例,界定得比较清楚。虽然各个国家对软件收入的界定上可以有大家不同的观点,但是美国税务局的这个界定模式在逻辑上很清晰,值得我们去借鉴。
早在1996年,美国税务局就着手起草了关于软件收入所得税征税的规定,这个规定最终在1998年正式出台(Treas. Reg. §1.861-18 the “Software Regulations”)。当年美国税务局出台这个规定时,马克·艾略特·扎克伯格才14岁。当时,互联网下载1GB的文件还需要48小时。但是,美国基于当时互联网背景下出台的关于软件收入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从现在来看,还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意义的。#中税盟#
网友老码农周琛:这个研究还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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