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其股权,于2006年2月15日个人退股纳税

   时间:2022-05-21 1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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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股东退股涉税、个人退股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其股权,于2006年2月15日个人退股纳税

原标题:个人股东退股没交税,企业却被罚近400万?

文章摘要:其中,2014-2017年期间该公司发生大量个人股东退股行为,于2018年4月3日自行申报财产上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922077元,但只申报未缴纳从而形成欠税,相应的滞纳金也未缴纳;;01仅因个人股东退股公司未依法扣缴个税公司被罚398万这个被罚的案例详情是这样滴:浙江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4年到2017年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未按规定代扣个税被罚共计469万余元;

税百科

近日,一个税务稽查案例在业内被热议:某公司因个人股东退股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共被处以398余万元罚款!

围观群众表示不解:股东退股未缴纳个税,被罚的却是企业,这是为何?看完案例和小U的解析你就明白了!

01

仅因个人股东退股公司未依法扣缴个税

公司被罚398万

这个被罚的案例详情是这样滴:

浙江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4年到2017年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未按规定代扣个税被罚共计469万余元。

其中,2014-2017年期间该公司发生大量个人股东退股行为,于2018年4月3日自行申报财产上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6922077元,但只申报未缴纳从而形成欠税,相应的滞纳金也未缴纳。

另外上述退股行为该公司还支付0.15元/股的退股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46103.85元。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局最终对该公司已经代扣但未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处50%的罚款计3461038.50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的罚款计519155.78元,共计3980194.28元。

02

注意!企业已扣未缴、未扣未缴个税

均属违法行为

从上述信息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在2014-2017年期间未合法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但被罚得最多、占比最大的款项是因为已经代扣但未代缴个税。

对于这一点,企业千万不能只“看热闹”,忽视了代扣代缴个税这一法定义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回头看这个案例,首先“个人股东退股”通常指股东将其所持股权退还给公司,属于终止投资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41号纳税。

而且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随后已代扣了这些退股股东的个税,但未按要求代缴692万余元的税费。2018年该公司还自行申报财产上述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未缴纳形成欠税,也未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在这公司一系列令人无语的操作以后,当地税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追缴上述税款、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完全合理合法。

此外,该公司对退股行为还支付0.15元/股的退股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46103.85元,依照《税收中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公司被处1.5倍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而产生的后果及处罚可是很严重的。对此,小U想提醒相关企业,在涉及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交易中,作为扣缴义务人,应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相关案例:

个人转让股权未依法纳税被判刑四年

此外,自然人转让股权未依法纳税也可能面临处罚。

这里还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根据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鲍某,在该公司持股20%,并为李某代持40%。

当年1至3月,鲍某和李某向他人转让51.09%的股权获取7000万元后,明知应当纳税,但为了非法获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并多次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催告后,鲍某仍拖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时仍欠税款6954841.43元。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鲍某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当地税务机关2017年9月对鲍某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8月下达处理处罚通知书,2018年9月下达催告书,直到2020年6月公安机关才立案。将近两年,鲍某都没有依法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最终获得了四年刑期和50万罚金。

小U也给所有的自然人提个醒,在涉及股权交易时要及时并依法缴纳税费,一旦偷漏税被查到,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补税,否则会酿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文章标签: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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