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修改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时间:2022-05-21 23:4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我们为您准备了2021年相关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许可证代办流程费用等供您参考选择!
立即领取>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擅自修改发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一稽处〔2022〕12号吉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文章摘要: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u003e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一稽处〔2022〕12号吉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WDE3H)我局(所)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市昌邑区**;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市税一稽处〔2022〕12号

吉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WDE3H)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号)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对外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不含税金额16671258.13元,税额2164927.48元,价税合计金额18836185.61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5份,开具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2240226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u003e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u003e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u003c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u003e的决定》修订)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的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同时你单位涉嫌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的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属于[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应予立案追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文章标签: 擅自修改发票信息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