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时间:2022-06-06 14: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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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增量留抵退税

原标题:房企增量留抵退税,你准备好了没

文章摘要:” 举一个例子,假设XX房地产企业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48万,取得旅客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额为2万,那么进项构成比例=48/50=96%如表一中的情况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一、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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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坤财税

2019年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內容是全行业试行增值稅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阶段由于大规模的投资和采购,通常前期的进项税会远远大于销项税,会产生一直不能抵扣消化完的进项税,形成大量的留抵退税额,由此产生了阶段性的资金被占用的情况。根据该政策,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时的去申请退税,能有效的减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我们举几个例子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进行判断,假设一家房地产企业3月份的留抵税额为25万元,4-9月份的留抵税额情况如下表一:

月份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情况1

留抵税额

25

40

30

20

26

27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5

1

2

60

情况2

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60

情况3

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29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4

情况4

留抵税额

25

40

25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0

1

2

3

60

根据政策的规定,只有情况2满足申请条件。情况一6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是负数,情况三9月增量留抵不足50万,情况四5月份增量留抵为零,均不满足条件。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含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2019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留抵退税14问》(2019年4月1日起)中第14个问答中提到“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举一个例子,假设XX房地产企业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48万,取得旅客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额为2万,那么进项构成比例=48/50=96%

如表一中的情况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

三、收到退税款后续核算和再次申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点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接上例,如果企业收到了34.56万元的退税款,也就是9月的留抵税额调减为50.44万(=85-34.56),因为9月份已经在此次计算中列入了,所以下次计算享受政策只能从10月份开始,比如计算10月至2020年3月份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况。

四、正确计算留抵退税后的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需要提醒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在退还纳税人留抵的进项税额后,如果纳税人产生了销项税额及应交增值税,则原先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转变成应交增值税,依据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会相应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接上例,假设该房企在10月份产生销项税额80万,当月无进项,则本月应当缴纳增值税为29.56万(=80-50.44),当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0,该企业可以从当月应交增值税为29.56万元中扣除前面已退还留抵退税34.56万元中的29.56万元,未扣除完的部分可向后结转扣除。

五、结论

不同于制造企业以及生活性服务业,房地产企业不会存在“免抵退”以及“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上并不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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