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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说,日本的刑法典有十几个罪名保留有死刑,但在司法实务当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基本上就是故意杀人这条,而且被杀的被害人至少要两人以上,所以在日本判决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日杀一家4口执行死刑#这种人要是在中国早就执行死刑了,因为在日本,至少多活了十年;
#在日杀一家4口执行死刑#
这种人要是在中国早就执行死刑了,因为在日本,至少多活了十年。
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说,日本的刑法典有十几个罪名保留有死刑,但在司法实务当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基本上就是故意杀人这条,而且被杀的被害人至少要两人以上,所以在日本判决还是比较谨慎的。
与死刑的判决相比,日本的死刑执行更加谨慎了。
在日本,执行死刑时,必须得到法务大臣的签字,基于人权等方面的考虑,所有的法务大臣都不大愿意签字,而是将这个烫手山芋留给下一任;而且,日本的法务大臣的任期是两年一届,一拖就过去了。
最重要的是,如果案件的证据有点瑕疵的话,这些内务法臣更不愿意签名了,万一以后翻案了,这个人又是自己签名的,这可怎么办才好。
这导致很多死刑犯不是被执行死刑而死的,而是老死的,据说,有一个在日本福冈市因抢劫、杀人被判死刑的犯人,在1967年被捕,至今已经五十二年了,还没有执行死刑。
需要指出来的是,在日本,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是没有死刑的,日本的立法者认为毒品犯罪不是暴力性犯罪,所以毒品犯罪中没有死刑条款。
这一点与中国不大一样。
在中国,毒品犯罪中有死刑条款。据说,在我们中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当中,适用死刑最高的罪名也是故意杀人罪,第二高的罪名是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在下降,但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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