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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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是指餐饮业会计人员在完成内账结算和会计报表编制等内部账务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完成的外部账务工作。外账会计主要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外部账务工作,包括管理和核算餐饮业的外部账务活动,确保餐饮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的正确性。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核对和记录外部账务凭证,如收据、发票、支票等;
二、编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外部账务凭证;
三、核算外部账务活动,如采购、销售、收付款等;
四、核对和记录餐饮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核外部账务凭证,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编制餐饮业外部账务报表;
七、管理餐饮业的现金流量,提供财务分析和管理决策;
八、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外部账务活动的进展情况;
九、管理和审核外部账务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能够熟练掌握会计准则和财务法规,熟练运用会计软件等。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
1.餐饮业核算及申报纳税
(1)外账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会计核算是税务的基础。餐饮企业的会计核算包括经营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事项的核算,外账需要对餐饮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反映。外账指的是全部的经营活动费用,包括购买、盘盈、招待等支出。餐饮企业还需要根据经营业务活动的类型及客户的要求编制本期餐饮业会计报表。
餐饮行业核算内容
(1)生产、经营规模与收入分类
1、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类别,可划分为门类、厨房、灶堂等。(具体以工商银行个体工商户标准确定为准)
2、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食品、厨房、灶堂等的品种,分别核算销售食品饮料的业务和其他食品饮料的销售额。(财税[2009] 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餐饮服务的税目及税率问题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餐饮服务的税目及税率问题总结如下:
一、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目
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企业向服务客户收取的配送费,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除本条例规定外,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是什么
餐饮业外账会计工作内容是什么?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
餐饮业内外账是什么?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
餐饮业内外账是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餐饮业内账会计来说,关心经营者的工作内容,关心经营者的财务记账、税务处理以及相关记账问题,做好日常财务工作,既能够保障餐饮业会计的会计核算,避免处理工作不当,又能避免经营者的“来回跑”,避免陷入税务检查程序,避免陷入税法陷阱,保证公司财务人员能够处理好税务工作,避免陷入税法陷阱。
餐饮业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经营者关心的问题有哪些?餐饮业会计人员处理差额纳税,注意把控好税务风险?
餐饮业内账会计处理与餐饮业内账会计处理差异
餐饮企业内账会计处理差异
餐饮企业因外账不符合“内账”核算要求而多缴纳所得税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该餐饮企业年税前利润总额为3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该企业发现2012年第一季度亏损额50万元,第一季度不纳税调整,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企业将上年度亏损的50万元,通过汇算清缴的方式能获得退税1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提醒:
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许132)企业无论(0623)按查账征收(3401)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部分地方可申请核定征收个税0.5%-2.1%,综合税率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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