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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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属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文章作者:审计大猫
A公司以1000万购买B公司100%股权(非吸收合并),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万,公允价值1000万。B公司适用25%税率。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B公司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故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500)×25%=125万。
上述处理是根据准则进行的,问题是确认了125万递延所得税负债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变为(1000万-125万)=875万。
合并成本1000万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875万之间的差额125万确认为商誉。
这就形成了一个让人很难以接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确认了商誉。
而确认的商誉实际上又不符合商誉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所以我不赞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不确认又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答: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此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相应增加商誉)应当是合理的。这实际上是在对被合并方的净资产评估时是否需要考虑评估增值的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只有875万。评估增值的125万元,本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等对价方式取得,但最终因为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而将会构成未来的一项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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