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如《公司法》第134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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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转让代办价钱谁出啊
公司注销转让代办价钱谁出啊,常常会出现公司被注销登记的情况,
携带有关文件,你还要到原公司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去申请注销公司。
只要你在原公司被注销登记的时候提交的注销申请书上面有:
原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然后拿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去工商局办理注销。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出席进行表决权委托】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一致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表决票数不足三分之二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公司注销代办价钱谁出啊流程
公司注销代办价钱谁出啊流程?常常会出现公司被注销登记时未告知申报的情况,
在公司注销登记时,没有及时进行清算的现象,关键是什么?
(一)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不齐全
1、在注销登记时经过负责人与承办人的签字,肯定不会有问题
2、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如《公司法》第134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公司的登记注册时不按时交纳罚金
具体办法条则规定,公司登记注册时,法人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因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缴的,一般是罚款。
4、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法人代表人的责任是否还存在
应承担公司债务,法人代表人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法人代表可以做其他的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久信财税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刑事责任,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这个公司在实体上和法人单位是一样的,也就是说,破产单位它的原法人代表也就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般情况下不给别人这个公司开,如果要处罚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关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也是有以下的依据的,首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五)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
(六)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的情形,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如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