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关注: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被起诉当事人、公司清算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注销、以公司注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作者:赵律讲案例
余蕾主要是做媒体宣传工作的,在品牌推广宣传、方案制作、宣传片拍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王力、朱华是华泰广告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东,2017年4月,两人找到了还在乐视工作的余蕾,希望在业务上有一些合作。后经协商一致,余蕾在工作之余,也与华泰公司展开了一些项目上的合作,双方之间灵活结算费用。
2022年4月,公司开始为余蕾缴纳社保;2022年2月,余蕾的社保关系自公司转出。
2022年,余蕾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12月1日-2022年2月28日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70,713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于2022年8月21日作出裁决,裁决确认余蕾与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余蕾支付各项仲裁请求共计264,275.86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过程中,余蕾为证明自己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4月-12月,公司每月按照160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了工资;并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显示2022年4月至2022年1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王力和朱华称公司与余蕾间为合作关系,公司系受余蕾的请求为其代缴社保,每月发放的并非是工资,而是与余蕾合作所支付的合作费用。但是对于其主张,二人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2022年3月4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王力与朱华在《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签字。
《承诺书》中载有:“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华泰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发起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余蕾与华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余蕾从事的为相关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向余蕾周期性发放工资;公司为余蕾缴纳社保。结合前述特征,法院认为余蕾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余蕾主张其2022年3月1日入职,2022年2月28日离职,公司虽不认可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不认可余蕾主张的入离职时间,又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余蕾与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告知余蕾自2022年2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告知其理由,无故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余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华泰公司已经注销,而王力、朱华在注销时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等未了结事务,并承诺如违法失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王力和朱华应就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余蕾与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王力、朱华向余蕾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2022年12月1日-2022年2月8日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69,241.37元。
王力和朱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强调公司与余蕾间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是按照合作的工作量与余蕾结算费用,代缴社保纯属帮忙。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也应视为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本案一审调查确定的事实,余蕾与华泰公司符合上述条件,故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华泰公司注销时,股东王力和朱华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等未了结事务,并承诺如果违法失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现经过审理,公司尚有余蕾的相应劳动报酬未结清,王力和朱华应就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王力和朱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千法说法
本案来看,虽说余蕾的诉讼请求有多项,但实际上关键的争议焦点为2项:一是余蕾与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公司注销了,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
从笔者看来,余蕾与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司向余蕾按月发放报酬、为其缴纳社保以及余蕾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主要业务,这三点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后,余蕾已立于不败之地!
公司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想要证明双方之间只是合作关系,那可能唯一能翻盘的方式就是举证证明余蕾与其他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这个证据要足够充分!
很显然,公司无法举证,所以这一点败诉毋庸置疑,而一旦这一点被确认,那么余蕾的全部与劳动相关的诉讼请求都将得到支持。
那么,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即便余蕾胜诉,谁来为此买单呢?
这里,我们需要介绍一下华泰公司注销的背景,正常来说,公司注销是要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的,但是本案发生的时段正值新冠疫情期间,当时基于政务服务的需要,所以推出了承诺制的注销方式,为群众、企业都提供便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承诺制下,虽然只提交了份《承诺书》就可以完成公司的清算注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注销后就一了百了!股东作出的承诺,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尤其是本案中,余蕾与公司尚有未结诉讼在进行之中,股东即以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等事宜注销了公司,更是属于明知事实,而故作虚假的陈述!所以,法院判决两股东按照其承诺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当属主持公道!
反思本案,用人单位如果是正式招用了劳动者,不要抱有侥幸,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是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是对于单位自身的保护,切莫因法盲而存侥幸心理。
同时,股东也要正确认识承诺制注销公司,不是公司没了,就不用担责了,只是基于相信你,所以从方便你的角度考虑先给你办了,但是如果你把诚信当张纸,觉得随便都能承诺一大堆,那必然将承担失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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