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关注:为什么公司要注销重新开公司、公司注销再注册回来、原公司注销,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文章作者:办公精英
老板换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今天,老冯在《职场丨在单位连续工作16年却被辞退,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偿金?》评论区看到网友“宝鸡乐悠悠”的留言:我在私企工作15年,签的是无期限合同,可是前两年老板把公司卖了,新公司要我们重新签合同,重新开始,那我以前的工龄不算了,只签两年合同,合同到期就不续签了,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老冯在留言后回答了该问题,但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特新建一篇文章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希望对存在类似问题的朋友有所帮助。
案例分析
首先,老板只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6、38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而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个机关,是自然人。
在案例中,之前的老板(本文将其看做为法人代表,当然也可能是某一个股东,下文同)将公司卖了,造成了法人代表变更(或投资人变更),但是法人主体还是一致的。
这个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真正的执行主体不是作为法人组织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法人)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变化,该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原来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事项变更
其次,同一用人单位,其事项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第33条规定,不管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老板换了多少个,甚至是连公司名称都变更了(营业执照编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还是同一个),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得以老板换了为由,在同一法人主体(即同一个用人单位)的情形下,不承认之前的劳动合同。
下面,老冯就“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的劳动者权益分析如下:
- 有些企业主通过注销原有公司,以为成立新公司能“规避”此类问题,但是依旧是违法的。根据上面第34条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合并或分立”,那么原劳动合同将继续有效;
- 如果新老板注销原公司,成立新公司,承认之前的劳动关系——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那么这个情形就应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那么,之前劳动者的权益: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的工龄等依旧保留。
- 如果新老板注销原单位,同时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或第44条第4、5项的情形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职场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 如果新老板注销原单位,继续录用你们,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在入职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总之,大家如果遇到同类劳动纠纷,请了解是属于哪一种情形,如果有能“对号入座”的,基本上根据对应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出太大的纰漏。但是,法律在实操中毕竟存在很多可能,建议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当然,也欢迎大家继续留言,大家一起探讨!
再次感谢大家对老冯和“办公精英”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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