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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实施20年,《金融时报》记者采访起草人之一蔡概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20年,对于已实施了20年的《信托法》,业界怎么看?《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行业发生了哪些变化?就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信托法》起草人之一蔡概还。
记者:作为起草人之一,您认为《信托法》制定并实施的初衷是否已经实现?
蔡概还:说到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主要是当时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从1996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信托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的起草说明看,《信托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了将我国信托制度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使信托业健康、规范地发展。这一目的应该说已基本达到,因为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功能突出。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在以下领域得到应用: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等;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四是遗嘱信托、民事信托;五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此外,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也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根据《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是为了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信托须经审批,但由于关于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空白,因此,公益信托在我国一直难以得到有效实践。2016年,慈善法专章规定了属于公益信托的慈善信托,并将“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慈善信托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记者:20年来,信托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您认为《信托法》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蔡概还:信托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担任受托人的法人机构;狭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专指信托公司。我仅分析一下《信托法》对狭义信托业的影响。
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分水岭,我国信托业发生了第一次质变,其业务模式由“主营中间业务、兼营固有业务”转变为“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信托法》出台前,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开展信托业务也无法实现。可以说,《信托法》出台前的五次清理整顿,整顿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而非信托业务或者说是信托活动。《信托法》出台后,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托关系,根据这种关系进行的各种信托活动才有法可依。同时,《信托法》也为我国营业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使信托公司走上了法制化的规范发展轨道。
《信托法》出台后,信托公司摸索和发展信托业务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信托监管部门也付出了大量心血。经过10年努力,截至2010年年底,信托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理财机构的市场地位得以确立。至此,信托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质变,即其业务模式由“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转变为“主营信托业务、兼营固有业务”。我认为,这一定位现在和将来都无须再变,信托公司是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记者:近些年,与信托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度出台不少,业内也不断有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您认为原因何在?如有修改必要,您建议从哪些方面着手?
蔡概还:目前来看,《信托法》最大的遗憾是缺少对营业信托的规范。没有营业信托的法律规定,营业信托的活动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指引。《信托法》起草过程中曾包含对营业信托的规范内容。2001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最后出台的《信托法》删除了对营业信托的有关规范内容。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不删掉,《信托法》可能就会错过出台的窗口期。
但《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实践,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展业规范,全部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加强营业信托的立法已经非常紧迫,这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来实现,也可以学习借鉴境外的做法,对于营业信托或者说一些特殊的信托业务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的话,未来我国信托业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就会更加完善。此外,关于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也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急需的一些配套制度,诸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安排、信托财产过户制度等,不必非要通过修改《信托法》来解决,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记者:与20年前相比,您认为当前信托业务呈现什么特点?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何在?
蔡概还:目前,信托业务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以信托为主业,辅以固有业务;二是业务种类以融资类信托为主;三是主要管理信用风险。
在《信托法》实施的这20年里,信托业务发生了两次质变。第二次质变以来,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从2010年末的3.04万亿元增加至2021年6月末的20.64万亿元。在此过程中开展的创新主要围绕融资类业务展开。我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之所以还要转型,不是要改变资金信托业务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模式,而是要改变这两种信托业务中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即摒弃债权信托等融资类业务,转型为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以管理受托责任风险为主。非融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各类投资类信托业务和服务信托业务。
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制度仍大有可为。在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中,资产隔离最重要,即交由他人管理的财产,要和该第三人的自有财产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当他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受托管理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资管财产独立性并能够实现资产隔离安排的,主要是信托制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重申:“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同时,信托制度下的受托管理人要求履行信义义务,即管理他人的财产要与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可以说,这些制度安排,使信托成为资产管理的最佳工具之一。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业务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可借此大力开展服务信托业务。
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除了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可以开展的投资类资管业务外,信托公司有以下六个专属领域可以深入探索:一是非资产管理信托,即服务信托,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服务。二是非资金信托,即财产权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等。在财产权信托中,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三是非自益信托,即他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四是非生前信托,如遗嘱信托。五是非私益信托,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六是特定目的信托,如宠物信托等。
银保监会消保局: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
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布了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监管部门表示,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诱导销售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
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本不需要的产品。如对宣传界面内容不了解,最好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同意授权办理等操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是在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后再签约。
消费者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着重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和退保损失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案例分析
海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10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海航集团及其相关企业破产重整案的各重整计划(方案)均已获表决通过。值得关注的是该重整计划草案拟将采用破产服务信托架构来偿还债务。那么该信托计划有何不一样:
信托计划委托人:海航集团新设发起人公司,其持有“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总持股平台下设6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6家业务管理平台公司分别为: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航空运输)、三亚翊航实业有限公司(分管机场运营)、金海智造(分管船舶制造)、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酒店商业)、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金融服务)、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其他业务)。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持有对应业务板块具体公司的股权,不同业务板块的企业间的相互持股被完全切断。原先海航旗下繁杂的321家分子公司整合成为一家企业,相互间的持股及债务关系均取消。原先海航方股东及海南省的国资股东股权全部清零。如此操作可以省去了股权变更一系列繁琐的操作。
受托人:如上所述,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将取代发起人公司的位置,成为总持股平台的股东。信托公司与各具体公司隔着“总持股平台”、“板块持股平台”两层架构。且由于部分板块已经成功引入战投,信托公司并不能实现层层完全控股,故此为提高信托计划管理效率,提前对相关公司的章程进行调整并及时剥离无效资产和注销空壳公司显得非常重要。
受益人:为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债权人。破产服务信托对受益人的分类是基于其所持有的债权种类而划分为优先、普通、劣后,那么在信托计划设立前,需要对各类型受益人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并为暂时无法确定的债权预留足够的份额并制定代持方案。同时因草案中已经明确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不做调整,为方便操作,该部分债权人不必纳入信托计划,宜另行安排资金尽早清偿。
信托财产: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以及发起人公司对各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等。核定信托财产价值是实现偿债目的的关键,根据草案,321家公司账面资产评估市场价值(不含融资租赁物及航空类无形资产的价值)约为2725亿元、清算价值约为1067亿元。目前已经提交确认和预计后续可以确认的债权约为7467亿元,暂缓确认债权约为895亿元。(辽宁方大集团成为航空主业战略投资者,海南省政府通过旗下投资公司成为为机场板块战略投资者。而其余四大业务板块还没有找到战略投资者。这两个板块的战投方将通过现金增资的方式获得航空管理平台公司(海航航空)、机场管理平台公司(三亚翊航)的控股权。信托计划只能通过参股这两个平台,分享经济收益。战投方注入的资金优先结算了这两大业务板块的债务,所以航空主业板块及机场板块资产在引入战投方后,不再属于信托计划可控制的底层资产)。
信托计划期限:参考留债期限,应为10年以上。
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参考草案中的“留债利率”部分。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最终来源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投方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战平台公司股权的未来分红。
信托计划管理方式:从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来看,该信托计划是由受益人通过集体决策,共同决定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受益人大会将由参与信托份额分配的全体债权人组成,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计划的一切重大事宜。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不能代替各公司经营团队进行具体的管理,各公司将由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运营,而企业只要运营就涉及决策,就必然发生信托计划自身形成意思表示,或与投资人及非海航方的少数股东等主体的沟通、协调甚至博弈。破产服务信托计划特性要求信托公司常态化以股东身份管理企业。此时信托公司就需要权衡好职权,既要让企业有足够的空间恢复正常经营,又要对其施以必要的监督。
信托计划的退出:信托计划在公司法层面为总持股平台的股东,通过层层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底层资产,底层资产变现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治理模式,通过股权分红、减资等方式向上传递,回到信托计划层面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受益人(即债权人)获得分配后,其所持对应的信托份额将予以注销。若全体受益人均足额分配,信托收益后续将用于清偿劣后债权。若信托收益在劣后债权清偿完还有剩余,那么,全部信托受益人将按照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持有的信托份额比例分享剩余的信托收益。
公司动态
雪松国际信托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
为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义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员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防范和应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环境,公司于10月25日上午在财富管理中心南昌销售职场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
公司高度重视该演练活动,成立了应急演练小组,制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由法律风控中心牵头组织,按照《预案》要求,设定情景,制定演练活动方案,明确小组成员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措施。本次应急演练活动内容为对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III级事件的处置。通过演练来证实《预案》合理性和有效性,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通过此次演练活动,全面有效提升各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今后工作中将持续加强投诉处理、个人信息金融保护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宣传月”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宣传,展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成果,凝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合力,公司动员全体员工参与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开展了“清廉金融文化宣传月”活动,共建崇廉尚洁的金融生态。公司制定了《关于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宣传月”活动的方案》,由审计监察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参加信托业协会举办的“信托项目风险化解(法律视角)”培训
10月27日,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员工参加了中国信托业协会举办的“信托项目风险化解(法律视角)”线上专题培训,该场培训课题为:“信托公司风险项目管理与处置”和“信托纠纷焦点探析与防范对策”,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丰富了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人员的风险处置化解能力。
持续推进内控合规管理活动
公司持续进行内部合规评价监督工作,并完成了三季度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拟定了新入职员工、提任高管人员和中层干部廉洁谈话工作方案。
坚持不懈学习与培训
为加强员工对行业规则、信托文化的学习理解,公司制作了《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简报(2021年第7期)》和《信托文化建设简报(2021 年第 9 期)》,并下发至公司全员。
同时开展了《债券投研体系与城投公司分析框架》、《金融必修课之快速解读财务报表》等专题培训活动,推出了6期《雪松小课堂》,加强员工对信托业务的学习和理解。
本文源自雪松国际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