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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贸易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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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民被判了几年
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韩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0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5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丁勇,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振民,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金鸟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上诉人韩振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两上诉人与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有关货款,经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结清,此后双方没有发生经济往来,被上诉人受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二、被上诉人持有的许飞以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系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被上诉人提交的执行笔录内容违法,在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案件中,许飞是被告之一,合肥金鸟公司没有向许飞授权,许飞在案件中只能代表其个人;2、许飞作为上述两个案件执行时的被执行人,向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许飞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3、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仅应就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制作笔录,对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内容不应涉及。4、若执行案件中有迟延履行金未履行,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或执行和解,而不能以让案外人另行打欠条的方式结案。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未经诉讼的货款不包括在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案件中,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发生在2012年,在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述两案件诉讼之前,如果上诉人欠其货款,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理由不一并主张。
被上诉人韩振民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振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向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销售建筑钢材,至2014年12月12日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尚欠其货款及利息660000元,约定于2015年1月12日前付清。2016年3月15日,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韩振民,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现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请求判令:1、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支付韩振民货款及利息660000元;2、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向韩振民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21日,因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承建的东营艺馨学校项目施工,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钢材。经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7月12日,该项目7、8、9号楼货款为756475元。此后,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支付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556475元。2014年12月12日,在(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金鸟公司确认尚欠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货款556475元及(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两案迟延履行利息155558.93元。经协商,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向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660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前付清。
2016年3月15日,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韩振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的上述债权660000元转让给韩振民。该协议约定,由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将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发送给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并自其收到时生效。庭审中,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确认已收到该债权转让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韩振民与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韩振民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权益,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已收到该协议,该转让对其发生效力。关于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辩称其与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间的纠纷已经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4、243号案件执结,并主张债权不存在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该两案执行过程中,合肥金鸟公司已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就其欠付的款项及未经诉讼的欠付货款予以确认,且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就上述款项合并出具660000元的欠条,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虽对该欠条上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且认可该欠条出具时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许飞的签字,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项已支付,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韩振民受让该债权后,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原合同约定主张相关权利,故对韩振民主张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支付货款及自2015年1月13日起利息66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在欠条中对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合肥金鸟公司、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应支付以6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对韩振民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振民支付货款及利息6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韩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3870元,由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许飞所欠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9319.18元,违约金4万元,共计199319.18元,于2013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二、合肥金鸟公司对许飞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许飞、合肥金鸟公司负担。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许飞所欠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32327.46元,违约金16万元,共计1192327.46元,于2013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二、合肥金鸟公司对许飞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291元,减半收取10646元,由许飞、合肥金鸟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韩振民受让的涉案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两上诉人主张其与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货款已经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商初字第243号、24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结清,本院认为,其一,从两份调解书的内容看,调解协议仅是当事人针对每个案件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无法证实双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两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全部款项已包括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其应提交证据证实,在其不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二,许飞作为合肥金鸟公司东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对于两上诉人与利津亿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最为清楚,其在上述两案件的执行和解中明确认可,除上述两案件外,仍拖欠利津县亿丰商贸公司货款556475元。综上,上诉人主张其已不拖欠利津县亿丰商贸公司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两上诉人主张许飞出具的欠条未经合肥金鸟公司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许飞在出具涉案欠条时是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名义向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涉案欠条上加盖了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的印章,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自愿承担涉案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上诉人主张执行中的迟延履行金不能以打欠条的方式结案,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两上诉人主张其与利津县亿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上诉人韩振民受让的涉案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其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向合肥金鸟东营分公司主张权利,合肥金鸟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买一个深圳医疗器械贸易公司,转让流程和收购价格多少
二类的比较便宜,三类的10万左右
医疗器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近期小编了解到一些刚从事这一行的朋友还不太清楚医疗器械的具体分类,因此也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吧。
办理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1、有办公场地和仓库,其中办公地址大于100平米,仓库地址大于60平米,如果有体外诊断试剂需要有冷库,且大于40立方米;
2、有三名相关的人员,需要有临床,医疗专业的证书(最低要求计算机专业);
3、有所经营的产品的产品证书;
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经营企业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l许5可6并l发8给医3疗器Z械6经5营7许可3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物业公司怎么转让?三级资质有什么办法转让
可以办理资质变更。
企业转让出去了肯定要变更法人的。
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或企业名称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样,一般都需要: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4、变更原因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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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贸易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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