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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债权转让合法吗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一直都是P2P网贷平台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该类业务在实际运作中虽然名目繁多,例如,以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出现,或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上无外乎三种形式的债权转让:一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二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三是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上述两类人之外的第三方。我国对P2P网贷平台开展的债权转让实行严格管控,划定禁止业务的政策红线,使得P2P网贷平台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因此,只要没有违反规定,债权转让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北京P2P公司转让现价多少钱
主要看你的用户量有多大,按照一个用户至少100元来算就可以了,顺风路公司转让就是好。
p2p债权投资中的转让是什么意思
p2p债权投资中的转让是指原来的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p2p债权转让模式,又被称为“多对多”模式、“居间人”模式等,简单说,就是指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之间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对借款人进行评估后向借款人进行放款,这个第三方个人通常被称为“专业放款人”,之后专业放款人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可以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债权转让主要是为了提高用户投资的流动性。当出借人需要使用资金时,如果所投资的p2p产品还没到期,就可以通过转让p2p产品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
本金已兑付!这家P2P平台发布公告 出借人收益将转股票和购物券
近日,P2P平台微微理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微微理财收益兑付实施方案的公告》。公告称,公司竭尽全力与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舆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洽谈,争取到收益转股票和收益转购物券的方式进行兑付。平台联系能现金收购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用户也可自行转让。
附原文:
亲爱的微微理财的朋友们:
大家好,和大家在一起已经7个年头,2022年在政策指引下业务全面停止,2022、2021年新冠疫情肆虐,中小企业纷纷倒闭,收款工作变得异常艰巨。我们的抵押物主要是成都的住房,而房地产市场严重不景气、成都法拍房的限购又非常严格,部分款项已无法收回。这两年我们在一起艰难度过了!
微微理财与e租宝,团贷网,华夏万家金服等平台相比,算是很小的平台。在全国七千多家平台里,超过90%的平台不能100%兑付本金,很多平台以不超过本金40%的价格强制收购债权,在这样的整体市场情况下,我们仍不愿效仿其他平台停止本金兑付,强行3~4折的本金收购,强制放弃收益的做法,因为我们太能理解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因为政策的不可抗因素就这样血本无归地焦虑、难过甚至是愤怒,这些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内心也非常煎熬,因此我们只能更加努力,股东们变卖资产、抵押资产甚至不惜借社会高息信用贷款的资金......
现在我们终于完成了平台所有朋友的本金兑付工作,这一刻有太多的情感想表达,激动,兴奋也有委屈,更多是想感谢我们亲爱的朋友们这两年来对我们一如既往的支持和信任,你们的信任一直是我们坚持和前进的动力。
朋友们,我们知道你们也希望我们再努把力把收益的承诺兑现。这也是我们的愿望!但是,目前公司确实再无现金兑付收益。我们很抱歉也同样难过!公司竭尽全力与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舆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洽谈,争取到收益转股票和收益转购物券的方式,希望给予大家一些补偿,也真诚的邀请大家的加入,共同携手前行,共创美好未来!
以下调整后的三种收益(待收收益与补贴收益之和)方案:
1、收益转让:
平台联系能现金收购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用户可以自行转让。
2、收益转购物券:
收益余额1:1置换为欢购商城购物券,用以在欢购商城购物。
3、收益换股票:(仅适用于收益余额3万元以上的出借人)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持有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1879)6,138,100股,预计2023年4月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板创新层,2024年转板创业板。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收益置换为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持有的成都瑞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置换价格为瑞安云上市以来的均价16.8元(2022年1月26日收盘价为22.62元),计算公式为:置换股票数量=收益/16.8,例如收益84000元,可置换股票数量为(84000/16.8=5000股)。置换股票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用户可要求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以届时的市场价卖出置换的股票获得现金,也可以在注册新三板投资人账户后要求成都桠涟企业管理中心将置换的股票过户到自己的账户。
以上三种方案即刻生效,请朋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参与,不可叠加。
祝愿我们的朋友们平安吉祥,万事如意。
微微(深圳)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
本文源自银讯Fintech
P2P公司转让
【案例2016------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区域经理,犯罪金额1000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2022)京0105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案发前系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24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后于202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孙小某、刘东某(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至2016年间,以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名义,假借P2P债权转让的方式,通过宣讲会、亲友间“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本付息,变相吸收资金。
在此期间,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原平市、河北省衡水市成立分公司从事上述吸收资金业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于2021年12月27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投资人证言、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漏罪,并非新罪,不应适用数罪并罚条款,且本案本应一罪处理,以漏罪起诉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漏判漏诉是司法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该后果不应由张某某承担,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综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