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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转让
此种资质是不能转让的,其他公司要取得相关资质只能申请办理,因此不存在转让价格问题。
工程咨询企业公司章程
(示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xx市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
第三条 公司由下列x个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执业资格 住 址 身份证号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3、xxx 注册造价师
4、xxx 注册造价师
5、xxx 注册造价师或相关执业资格
……
第四条 公司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管辖,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50万元以上),由出资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一)发起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xxx 注册造价师
2、xxx 注册造价师
3、xxx 注册造价师
4、xxx 注册造价师
5、xxx 相关执业资格
……
(二)一般出资人出资共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名单和出资比例如下:
姓 名 执业资格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出资人签名
1、xxx 注册造价师或编审资格
2、xxx 同上
3、xxx 同上
4、xxx 同上
……
第十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出资人协议规定的期限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人缴足出资额后即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和资质条件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及股份调整需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决议通过(需报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不得馈赠、抵押其出资额及其相应权益。股东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身份。
第十三条 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其股份。
第十四条 股东要求转让股份或退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请求。退股人的权益处理由董事会决定(或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应具备资质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执龄规定,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权益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公司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为公司财产,由股东共有并为公司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成为其他同类事务所的出资人;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有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九条 在公司依法设立时,发起出资人除享有第十七条全部权利以外,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发起人享有被选举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额缴纳出资;
(三)以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四)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出资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起出资人除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义务外,还承担下列义务:
(一)召集第一次股东大会;
(二)办理公司经营资质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聘和解聘董事会董事、监事、董事长;
(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四)审议和通过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标准、程序;
(五)审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理;
(七)决定公司的借贷、担保等事项和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协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事项;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资人退股后的股份分配、股份转让和新出资人加入;
(五)本章程规定或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一般以发起人为首届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负责本所的重要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x年(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聘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等福利方案;
(十)决定董事长的报酬和奖励;
(十一)批准董事长有关副所长、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的提议,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决定退股、转让股份及其权益处置等事项;
(十三)审议和决定公司专职人员的聘用;
(十四)股东大会授予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长每届任期为x年(一般为2-3年) ,可连选连任。如因董事长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长的义务,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或因经营管理能力、健康、年龄等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长,经董事会半数以上或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长职务。卸任董事长的股份作相应调减,调减下来的股份由股东大会进行分配。
(董事长职务实行无任期制的,应规定退休、卸任、罢免、改选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业务经营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会和办公会;
(五)提出副所长、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六)提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七)根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员工的奖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审查和批准公司正常的财务开支;
(九)签署公司的重要文件;
(十)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x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和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执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董事会董事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XX部等业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并执行国家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并采用借贷记帐法。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按章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用款报销制度;薪酬与奖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与审计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和法定保险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结余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后实施;
(四)发生年度亏损时,可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八章 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承办业务由公司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公司依法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全体注册造价师及专职人员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六)参加执业资格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一)业务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资奖金管理制度;
(六)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
第九章 合并、分立及出资人变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和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出资人的权益比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按合并协议约定)继承。
第四十六条 增补新的股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和本章程规定的出资人条件;
(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必须退股:
(一)股东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股东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被管理部门注销执业资格;
(四)股东在出资中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院判令执行;
(五)股东辞职或擅自离开公司不在公司工作;
(六)股东被解聘;
(七)股东年龄超过65周岁;
(八)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公司出资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资人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退股时,退股人应分享的权益可经过协商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全部以现金弥补。股东退股后,对后续发生的并与其本人退股前直接有关的公司赔偿事项仍负有责任。
第十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予以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勒令解散。
第五十条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表决方式确定其人选。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散的 ,由主管部门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经主管机关确认之日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股东需在章程通过决议上签名)。
备注:示范本中黑字体内容是资质管理部门的要求,必须纳入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中明确体现。
乙级的造价咨询公司转让费用一般多少钱
这个要看地区,年限各种情况,你可以找转让公司中介,这种中介,百度有很多
造价咨询资质如何转移
不知道你问的转移是哪种形式的转移,如果是打算转移到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意向企业名称,把原企业工商更名为你意向的企业名称,然后申请资质更名就行了。
招标股份董秘回复:关于环保设计院,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为了进一步打通专业技术服务的不同领域,做大做强上市公司
招标股份(301136)06月27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贵公司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规模有多大?注入什么优质资产?注入完成了吗?!!!
招标股份董秘:您好,关于环保设计院,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为了进一步打通专业技术服务的不同领域,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本公司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在环保设计院满足上市条件且仍由本公司控股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与发行人协商择机将本公司所持环保设计院全部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方式包括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关于诚正造价,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将于发行人上市后与发行人协商以公允价格将诚正造价全部股权转让给招标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转让事项已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复同意),以消除在工程造价业务方面与招标股份产生的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利用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权属企业不再获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或实际承接及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目前转让还未完成,具体情况以公司信息披露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招标股份2022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9877.19万元,同比上升11.41%;归母净利润886.48万元,同比上升9.11%;扣非净利润859.04万元,同比上升10.62%;负债率24.79%,财务费用-254.91万元,毛利率39.94%。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近3个月融资净流出795.88万,融资余额减少;融券净流出3286.3万,融券余额减少。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招标股份(301136)好公司评级为2.5星,好价格评级为1.5星,估值综合评级为2星。(评级范围:1 ~ 5星,最高5星)
招标股份主营业务:专业从事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服务、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勘察设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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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转让
【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上诉理由如下】
海亮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中房合肥公司承担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的一审鉴定费15万元;3.维持一审判决中支持海亮地产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海亮地产公司支付涉案土地容积率从1.0增加至1.198的土地资产价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房合肥公司重审期间变更的诉讼请求,“海亮地产公司支付广德县水岸阳光城项目从容积率1.0增加至1.198的资产价值5600万元”,不符合双方的交易合同和基础法律关系。该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海亮地产支付土地资产对价,但本案中双方之间是股权交易,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关系,虽然股权对应有目标公司的相应资产,但不能改变股权转让的本质属性,中房合肥公司只能主张股权转让款。中房合肥公司在转让股权前,委托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对于主要资产之一的“广德县水岸阳光城项目”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并非是按照“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所以广德项目因容积率调整而增加的股权价值的增值,应当按照双方交易前开元公司按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来确定,而不是通过土地资产增值来确定。另中房合肥公司尚未缴纳容积率1.0到1.1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只能要求海亮公司支付容积率从1.1到1.198的股权价值增值,而不是1.0到1.198的股权价值增值。一审法院认为“容积率从1.0增加到1.1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应否补缴,应补缴多少,需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即在未查明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缴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中房合肥公司享有该部分资产产生的利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对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没有组织质证,直接作为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三)即使海亮地产应当支付容积率调整后的增加利益,也不能以《评估报告书》作为依据。双方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本案股权转让款对应的是中房合肥置业公司包括土地价值等多项因素在内的房地产项目的综合价值。博文评估公司是土地评估机构,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和资产评估资质,评估的也是土地的价值,而不是房地产价值,所以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都是错误的,其《估价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评估报告书》中的“土地资产增值”不同于“股权价值增值”,不能作为双方交易价值调整的依据。
(四)一审判决遗漏了海亮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缴纳的鉴定费15万元,该费用应当由中房合肥公司承担。海亮地产公司在重审阶段增加反诉请求“要求中房合肥公司承担未披露债务8728669.6元”即湿地公园及绿化工程的建设费用,并申请对建设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向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技公司)缴纳鉴定费15万元。该部分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故上述鉴定费15万元应当由中房合肥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依法支持海亮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房合肥公司对海亮地产公司的上诉辩称:(一)中房合肥公司重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系对原诉讼请求进行限定性表述,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双方交易合同和基础法律关系性质。
(二)原审法院在第一次一审中已组织双方对博文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书》质证,中房合肥公司在本次一审中向原审法院申明以上述《评估报告书》作为鉴定依据,海亮地产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三)博文评估公司是原审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摇号程序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其所作的《评估报告书》程序正当,至于其与开元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一致,是因为开元公司在出具时项目用地容积率尚未调整,故未涉及因容积率调整而导致项目土地资产增值事宜。综上,请求驳回海亮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房合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海亮地产公司支付中房合肥公司持有的原中房合肥置业公司项下广德县水岸阳光城项目从容积率1.0增加至1.198的资产价值2922.25万元(最终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2.依法判决海亮地产公司支付中房合肥公司持有的中房兰郡(现海亮兰郡)小区内原占地面积8354.07平米代征市政道路作为原中房.兰郡项目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3000万元(最终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