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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转让
一、分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8、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9、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公司变更股权大约需要3到5天,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时的全部文件;
5、公司股权转让会议决议;
6、公司全部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法人签署的综合业务委托书;
8、公司法人签署的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9、公司大事记录册。
典型案例|剥离全部资产入股到新设公司,属于公司分立行为
剥离全部资产入股到新设公司,属于公司分立行为
——公司法人将全部生产经营要素作为入股投入到新设公司当中,属公司分立行为,新设公司应连带承担分立前债务。
标签:出资责任|企业改制|公司分立|性质认定|新设公司
案情简介:2010 年,食品公司确认欠包装公司货款5.9 万余元。2012 年,包装公司以食品公司停止经营,饮料公司实际使用食品公司厂房厂址、生产设备、人员、卫生许可、商标等为由,诉请饮料公司与食品公司连带清偿货款债务。
法院处理:①食品公司将自有全部设备作为出资注入饮料公司,在事实上放弃了自身独立生产经营的能力。食品公司向饮料公司整体搬迁设备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人员混同情况,具体体现为食品公司股东暨经营管理人员被饮料公司任命为管理人员。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饮料公司任总经理,其工作职责上存在重叠,同时食品公司半数股东在饮料公司任职,亦反映出食品公司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注入饮料公司情况。饮料公司成立后,本应独立申办卫生许可证,但食品公司将其所持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为饮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相应变更,显示食品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放弃自身从事生产的基本证照而申请变更为饮料公司持有,反映出食品公司实际上终止经营,且将其食品生产的行政许可投入到饮料公司的事实。另外,食品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由饮料公司自行申报为有权使用的商标,系自认饮料公司行使了食品公司商标使用权的行为。②以上事实反映,食品公司作为生产销售食品为主的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要素,即厂房厂址、生产设备、人员、卫生许可、商标等,但食品公司在饮料公司成立后,将上述基本生产经营要素全部作为入股转由饮料公司继续使用。但是,食品公司并未因此办理解散注销手续,至今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食品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与自身剥离,以丧失自身生产经营能力,但保留独立法人身份为前提,将全部生产经营要素作为入股投入到新设的饮料公司当中,属于公司分立行为。③《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 177 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饮料公司属食品公司剥离全部生产要素作为入股而设立,应与食品公司连带承担分立前的债务。判决饮料公司对食品公司所欠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法人将其全部资产与自身剥离,以丧失自身生产经营能力,但保留独立法人身份为前提,将全部生产经营要素作为入股投入到新设公司当中,属公司分立行为,新设公司应连带承担分立前的债务。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 4808 号“某包装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成都龙泉瑞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新敖天雪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典型性公司分立、责任承担)》(沈璟晶、唐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 商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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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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