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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公司转让
这行业,本来就是微利行业。看起来派件挺多,实际上根本挣不了钱。件越多,需要的人手也越多,而且总部的剥削也越厉害,有关部门的检查也越严格。听你说还没有《营业执照》,那就更不值钱了。因为办《营业执照》的前题是办《快递经营许可证》,办《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前题是办《快递员资格证》。这些证办下来一共得花8 9万。转让时,上级公司还要收转让费的20%,如果是25万,就是5万的转让费。交了转让费,还得重新办理加盟手续,又得3――5万。总的来说,投钱是不断的,近似于无底洞。
30万公司转让费用一般多少
公司转让是所需要的费用具体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判定:公司性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金额、公司经营状况等。一、公司转让涉及到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等。 如果转让方属于个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20%税点进行缴纳。如果转让方属于公司的,则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就比较多,内资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的水中,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则该股权转让所得,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等。在变更当中有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手续费跟资料费等等。二、代理机构进行转让 对于想要或者需要把公司转让出去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直接找企业代理转让公司。代理转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公司进行估值,给出一个转让价格,之后由转让公司帮助你寻找公司卖家,在找到买家确定购买之后,办理完股权转让就能够收到公司转让费用了。其中公司的转让费用要依据公司的注册年限,公司的经营类型,注册资金,有无债务问题,有无不良记录等一系列的因素确定公司转让费用。
30万公司转让费用一般多少
公司转让是所需要的费用具体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判定:公司性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金额、公司经营状况等。一、公司转让涉及到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等。 如果转让方属于个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20%税点进行缴纳。如果转让方属于公司的,则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就比较多,内资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的水中,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则该股权转让所得,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等。在变更当中有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手续费跟资料费等等。二、代理机构进行转让 对于想要或者需要把公司转让出去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直接找企业代理转让公司。代理转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公司进行估值,给出一个转让价格,之后由转让公司帮助你寻找公司卖家,在找到买家确定购买之后,办理完股权转让就能够收到公司转让费用了。其中公司的转让费用要依据公司的注册年限,公司的经营类型,注册资金,有无债务问题,有无不良记录等一系列的因素确定公司转让费用。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1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等等。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施某和费某二人的理由是:他们代潘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潘某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56400元,所以在第二期款项中扣除了代缴税金额。
经相关证据显示,确有以潘某为纳税义务人、金额为564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确实有税务机关从A公司的账户扣收税款56400元的记录。代缴税的情况显然是属实的。
但是,这个情况,好像并不在潘某原来的预期之内。潘某认为施某和费某二人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上显示的转让金额支付给原告潘某。
实质上,潘某是不认可自己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潘某的主要理由有2条:
潘某投入A公司的资金有30多万,所以以28万元转出股权,不存在溢价,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税,是因为两被告未规范做账导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买受方承担,那么,即便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也应当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未明确约定由两被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进行了协商明确,或双方间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并且两被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已经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费,故原告主张税费由两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潘某持股期间A公司工商登记的潘某持股比例为40%,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主张向A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部分被计入股东投资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收取该笔个人所得税,系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事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核税不当。……
就这个案件,来分析一下,看看从中可以学到什么经营和教训。
首先,潘某投入公司的资金据称有30多万,这从经验上来推测是有可能的。但是,和相当多的公司的大股东类似,都没有把这些资金从法律上“转换”为注册资本或者资本金性质。
通常的情况下,我都建议股东在投入资金之前要明确资金性质,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资本金。是借款的话,就应当与公司签订合规的借款合同。假如是资本金的话,原则上应当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潘某没有及时把投入的资金转换定性,也是造成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注册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原值”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产生了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内容上,潘某把关不足,所谓“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的表述,并不能够涵盖转让方溢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潘某很可能是认为不应当有个税产生所以忽视了对协议条款的审查。
上面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认知和操作习惯的问题,即在平时忽视那些看上去没什么用的法律管理习惯,以为这样操作比较自由,其实,暗暗给自己套了许多的绳索而不自知。
30万公司转让
#秋日生活打卡季#
半年亏了30万
“小强的小火锅店往出转让了”
“这不是刚开没多久吗?怎么又往出转让了?”
“唉,还不是没生意”
记得夏天的时候,有次老公回来跟我说,他朋友小强想和我们合伙开一家小火锅店,一人投资十几万,我没有同意。后来老公又给我说过两次,我还是没有同意,不过我看老公是挺心动的。
没同意是因为我身边有几个做实体店生意的朋友,这两年常听他们做实体店生意不好做,再说我们本身就没有做过生意,一点经验都没有,何况现在疫情当头,做餐饮风险太大,对于我们这种小白,根本就不是好时机。而且我们两个都上班,即使开了店也没有时间顾,这就等于拿钱给别人去做生意,挣与不挣,挣多挣少都是别人说了算,这怎么做生意?我说要不就换一种形式,咱们投十几万,他每个月给咱们固定分红,挣多挣少是他的事,他朋友又不同意。最终这生意也就没做成。
后来听说这位朋友又找了一位合伙人一起把这个店开起来了,总共投资下来就30万的样子,老公他们还去吃过几次饭,听说生意还行,怎么今天就突然要转让呢?
投资30万,开了四五个月,这下来得损失多少?钱没赚到,赔了不少。这让我想起前年,我们楼底下开了一家麻辣小龙虾店,我们还去吃过一次,开店的是个年轻人,听他说也是投资了三四十万。开了半年左右,赔了个底朝天,最后拿到手里的现金就十万块钱的样子。想想半年赔了30万,这三十万我们要多长时间才能挣回来?
这几年疫情,生意本就不好做,再何况我们这些门外汉,还是不要乱折腾了,就目前而言,踏踏实实地上班,老老实实的存钱就已经很不错了,虽然上班工资不高,但它起码不赔钱。在当下手握现金才最有底气。#寻找小组生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