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可以。二手车保险的转让非常简单。您只需将相关信息带到保险公司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保险的转让只能在车辆转让完成后进行,否则在二手车保险转让过程中会有一些数据不完整;保险过户所需信息:车辆原始保险单、二手车过户发票、新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车主和现车主身份证。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四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议。第七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八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三)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六)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第十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二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业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业务转让协议;
(三)保险业务转让程序安排;
(四)经营管理受让保险业务的可行性方案;
(五)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
(六)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七)受让方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受让业务对受让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
(八)保险业务转让双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的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合理实施业务转让方案,妥善处置业务转让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个月。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公司转让部分保险业务,涉及保险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除了投保人可以转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被监督管理机构强制要求转让人寿保险合同,下列关于人寿保险强制转...
参考答案:C
856万底价 太平人寿拟挂牌转让中元保险经纪25%股权
每经记者:袁园 每经编辑: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7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获悉,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保险经纪)25%股权被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为856.125万元。相关资料显示,该部分股权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所持有,此次挂牌转让完成后,太平人寿将退出中元保险经纪。
太平人寿挂牌转让25%股权公开信息显示,中元保险经纪是由中国人保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经原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综合性(产险、寿险和再保险经纪)的保险经纪机构,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由人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豪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参股,持股比例分别为52.5%、25%、12.5%、10%。
经营范围包括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数据显示,2017年中元保险经纪营业收入4147.29万元,营业亏损111万元,净亏损122.85万元,资产总计1281.88万元,负债总计652.21万元。进入2022年,中元保险经纪的业绩有所改善,截止2022年5月31日,中元保险经纪的营业收入为9281.9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89.76万元,净利润200.17万元,资产总计2090.95万元,负债总计1559.24万元。
虽然中元保险经纪的业绩日趋稳定,但是太平人寿却萌生了新的计划。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显示,此次太平人寿挂牌转让的中元保险经纪的股权为25%,这也意味着一旦交易完成,太平人寿将完全退出中元保险经纪。《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太平人寿披露的子公司信息得知,太平人寿旗下并不直接拥有保险经纪公司牌照,此次退出是否意味着有新的计划呢?
“目前无可披露的信息,一切以公开信息为准。”太平人寿方面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不过,记者梳理发现,中元保险经纪的产品合作方并不包括太平人寿的保险产品,也就意味着太平人寿并未跟中元保险经纪展开销售合作,此次退出不会对其产生业务影响。
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值得一提的是,太平人寿在谋求退出的同时,新的受让者资格并没有降低。信息显示,此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果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如果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全额无息返还。
对于意向方,太平人寿要求意向受让方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书面承诺:已自行对照、了解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2]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原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程序,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不能受让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此外,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还包括为已发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转让符合市场进入退出规律,但资本竞逐保险经纪牌照仍需谨慎。对保险行业了解不足而盲目进入,很难与原有优势结合,一旦经营不善还会成为股东的拖累,资本的冲击也更加考验保险经纪公司的治理能力。
每日经济新闻
投保公司转让
浙江宁波,刘某320万元买了辆二手迈凯伦,还是辆事故车。购买时,车辆尚未定损,也没有修复,卖方遂将保险理赔办理手续一并转让给刘某,由刘某自负盈亏。
刘某买下这辆事故车,也是为了保险理赔。为此特别与卖方约定,如非因刘某因素导致保险公司最终拒赔或少赔的,刘某有权解除购车协议,并主张退还车款。
签署协议后,刘某先向卖方支付了一半的车款160万元,并着手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拒赔通知书》载明,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车辆撞到路边受损,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同时存在以虚报资料投保的行为。
刘某收到《拒赔通知书》后找到卖方,以无法办理保险理赔为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车款160万元。
卖方由于资金压力大,一时不能全部返还,就仍拖欠的120余万元,又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
《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分三笔陆续付清,对其中的9万元设定了付款条件,要在卖方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纠纷一审结束后再支付。
付款期限届满后,卖方未能按期付款,刘某则起诉至法院,诉请返还车款12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但卖方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诉请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理由是刘某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故意抬高了理赔价格,致使保险公司拒赔。卖方受到了刘某的欺诈才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分期还款协议书》是刘某与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卖方辩称受到刘某的欺诈,但双方是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之后,才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卖方的证据(录音)不能证明刘某存在欺诈的行为。
3、《分期还款协议书》中有一笔9万元设定了付款条件,而付款条件(待保险纠纷一审结束)尚未成就,该笔款项不支持返还。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车主返还刘某车款110余万元。
卖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即保险公司赔付同意书(复印件),拟证明保险公司最终所以拒赔是刘某虚抬价格导致。而刘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另卖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听取刘某的质证后,认为赔付同意书是复印件,且载明以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为生效条件,不能确定生效与否,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以卖方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的依据不足,维持了一审判决。
@荔枝看法
虽然车主在返还了部分车款后,仍主张是被欺骗后才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书》,要求撤销,虽不合乎常理,但是有依据提起撤销之诉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能否认定撤销,一般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有欺诈故意;(2)有欺诈行为;(3)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4)因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案例中的卖方主张刘某故意隐瞒了“保险公司本来同意赔付,而因虚抬理赔金额才被拒绝理赔的”事情,自己才判断错误,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书》。
对于这一主张,卖方需要举证,且所举之证要足以退还《拒赔通知书》载明的“故意制造事故、虚报投保资料”等事实。
显而易见,卖方的证据或者是复印件或者是录音,不是直接证据,也缺乏关联性,并不足以推翻《拒赔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卖方的举证不足,其主张的撤销《分期还款协议书》不被支持,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向刘某返还车款。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认为合理吗?
(图片无关)
欢迎参与讨论,关注@荔枝看法 一起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普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