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2006年5月9日,王某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安某*福公司为被告,并于2006年6月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被确认,乙方对甲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合法有效,乙方受让该等股权后,将享有XX公司100%的股权;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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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商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股权持有人:男55.2%
股权比例:男55.2%
备案事项: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权对外投资事项备案表》,包括备案项目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等。b、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商贸有限公司%股权、 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市场认可的报刊上进行公告。c、 甲方应当自作出股权转让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乙方,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保证所持公司80%股权的转让价格;
2、甲方保证所持公司80%股权的转让价格;
3、甲方保证支付给乙方的转让款应由转让方提供实际支付所持公司股份的25%,如因乙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导致转让价格低于转让款的,甲方应承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方保证所持公司80%股权的转让价格;
2、甲方保证支付给乙方的转让款应由其最终承担付款责任;
3、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向乙方保证该股权没有任何担保,并保证乙方通过受让股权而得到股权的原有数额,即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和约束力;
4、如果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若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应缴付的出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变更手续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登记,确保甲方股东的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2、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被确认,乙方对甲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经合法有效,乙方受让该等股权后,将享有XX公司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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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集团公司名称
注册号
清算组成员
联系电话
XXXX
XXXXX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X年XX月XX日
二、成立清算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清算组成员的职责都有哪些?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蔡甸区企业
蔡甸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800000129。
一、基本案情
汤洪高先生于2009年8月27日与王某忠、陈甲先生协商成立×××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公司成立后,王某、陈甲、胡某等自然人股东加入公司,王某、杨某担任监事,并分别占有公司50%的股份。2006年4月27日,王某、陈甲、杨某等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营业执照,核准营业期限为5年。后因李某独揽财务收支不及时,王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而王某等负有主要责任。2006年5月9日,王某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安某*福公司为被告,并于2006年6月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2007年5月,李某与王某达成清算协议,该协议确定恒*基公司的长期投资和经营管理,王某任公司监事,但拖欠公司运费等共计848万元,公司已在2007年8月6日全部全部被工商注销。清算期间,公司的所有银行帐户、印章等已全部被全部清理完毕。
2007年6月,清算组对恒*基公司进行了全面清算。
2007年7月,王某以股东会决议解散恒*基公司为被告,第二次会议作出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成立了清算组。
二)公司清算的职权及权限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清算财产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一)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二)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