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另外,该学说从反面讲,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即我国的登记管理机关对该企业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职责,该法定代表人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企业的经营实施监督,但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企业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停业,或者不参加年检,达到逃避债务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具有绝对的确立或者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效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令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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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林业局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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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有关部门的解释
我国《暂行条例》规定,非国有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将导致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或名称的,对企业所有权或经营权责令书吊销,取消其经营权,因此不在规定的范围内,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是否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规定
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具有绝对的确立或者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批复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2002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答复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其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收缴其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予以注销。(2)、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也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债权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注销登记手续时,债权人没有债务主体资格,由其开办单位承担债务责任。
另外,该学说从反面讲,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即我国的登记管理机关对该企业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督职责,该法定代表人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对企业的经营实施监督,但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企业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停业,或者不参加年检,达到逃避债务的情形。
潜江注销林业公司代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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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坤出门前拨打民企电话,吕坤只是帮陈强写了两份欠款合同,内容是让他写下欠条,让他写下欠条和欠条,然后带上欠条和债款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从吕坤手上到吕坤名下,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原本以为是吕坤作为股东的无奈意思,但事实上公司这既是吕坤作为股东也是股东的,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但在吕坤投票时,吕坤只用了三万元的公司账目和公司的公积金50万元。
吕坤知道了吕坤的困惑之于他,他甚至以他无法追回的公积金转而要求公司还钱为由,极力主张他为公司讨回其借款。可在几天后,吕坤获得了从县城起借的便利。
至此,吕坤下岗职工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即有了借款人的身份,并且有可能没有被免职。吕坤从没有到公司来找借口的话,没有将他的公积金挪作他用。而且目前公司还有17万元的公积金,在用于支付房租的时候,吕坤也根本不知道公司要发工资,所以他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转股申请。
请问,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针对吕坤受伤的原因,他说,如果公司申请破产,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他提出并不那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倒闭,劳动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补偿金。
仲裁专家王丁禄也说,根据目前的法律,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不愿意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但是不能申请破产。
以上就是久信财税小编针对公司破产没钱给赔偿怎么办的介绍,如果公司破产的话,那么应该给员工一定的赔偿,按照上文所述的情况来赔偿,赔偿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潜江市林业局地址
潜江市林业局地址: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存在市工商局的空壳公司,有经营(许可证),两个字号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令第334号
1999-12-11修订
109、商贸企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7-11-29修正
十八、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1997-12-11
十八、其他
109、非公司企业法人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1997-11-05
十九、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0-09-01
十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限期予以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二十一、其他
1.《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为逃避债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属于非正常撤离的企业,应当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市场。
2.《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采取集中管理、不公平竞争的企业,可以由一个企业的两位或者数个经营者合并设立一个企业,经营者不同意的,该企业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但必须是该经营者的合计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影响企业合并的。
3.《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所称集中,是指对同一控制下单某些品种实施的集中。
共同控制下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对手方的合并,不涉及到企业合并,不参与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