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六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四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五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文阅读重点关于青岛注销公司去哪办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岛培训机构注销公司怎么注销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您也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顾问*155,7832,9440*进行免费咨询,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青岛注销公司去哪办理
青岛注销公司去哪办理
领取表格→刊登破产广告→按材料清单准备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注销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国税地税清理→公章财务章缴清→打道回府
准备过程: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
3、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在本科申请注销的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在其他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股本总额度内,确定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参与了该项清算事务。
另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注销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是怎样的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2、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青岛培训机构注销公司怎么注销
青岛培训机构注销公司怎么注销
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关于印发〈破产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1号)对破产大中型企业的特困企业及实施破产的企业,制定本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方案如下:
一、成立安置小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具体履行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职责。该组由市人民政府刘xx、王xx和X工商局共同组成,其中由市纺织工业局、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发改价格、劳动局、审计部门等部门组成。
二、负责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每年免费发放100万元人民币。
三、负责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收费标准为每工作一年,但不超过800元。
四、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五、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的合同,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清册。
六、负责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教育工作。
七、负责处理企业善后工作。
八、负责全县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县会计工作,组织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十、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销毁。
十二、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档案工作,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按规定顺序监督交接。
十三、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工作,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按规定顺序监督交接。
十四、负责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装订成册,妥善保存护一方财产。
十五、负责全面、及时、认真、准确、及时地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按规定顺序监督交接。
青岛怎样公司注销
青岛怎样公司注销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申请时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数个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各自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