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我国法律实行破产程序,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人民法院主持,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案件,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的迅速进行,预防破产的消极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的重整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破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重整程序是法院基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并能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最后清算所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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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效力是什么
重整程序的效力是什么
(1)对债权人的效力。已经申报的债权没有受清偿的部分,除依重整计划的规定,移转由重整后的公司负担者外,与未申报的债权一样,其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其权利消灭,未申报的无记名的股东的股权应与其产生同样的后果,即股东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的权利,不论为记名股东或无记名股东,也不论申报还是未申报其权利均同等的消灭。
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重整的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防止破产清算的负面影响。
三、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
股东权的保护是其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存废于各个政府部门和市场交易中的一种信用。实现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从依赖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考察。美国法院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一方面,公司的经营是私法自治的,公司除了存续之必要的经营活动外,其行为能力完全不同于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公司拥有的多数股份是自由的,在股东权如负其有限责任,则股东权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基于这样一种状态,股东权的保护状态需要逐步的完善。在21世纪90年代后,美国各州法律开始对公司的治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诸如改善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剥夺公司经营和处分公司的权利,赋予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出罢免董事职务的请求,限制公司监事滥用权利,赋予公司或者股东以审计机关、股东大会召集临时会议的权利等,都有可能限制小股东行使这些权利。
2、权利的限制。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持股时间作出限制。但是,是否授予股东更大的解散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公司法中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对于这类请求权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在本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院、公司批准的框架内,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重整程序的效力
重整程序的效力,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为重整期间。重整程序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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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的程序,由人民法院来管理。受理破产的程序一般是包括以下的内容: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2、由债权人会议决定;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4、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破产申请的裁定;5、破产宣告;6、破产清算;7、破产终结。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破产之后,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破产这样的清算程序。
二、企业破产流程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的程序:
1、由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由清算组提出破产清算报告;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4、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企业破产流程要怎么走
企业破产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什么是重整程序
什么是重整程序?重整程序是法院基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并能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最后清算所启动的程序。在我国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重整申请、重整计划的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重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需要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减轻,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项制度。重整制度在许多国家中是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其内容较为复杂,而且涉及到结构调整等各国逐渐为了企业间的相互融合所采取的。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特点与我国企业的破产清算是不同的,其法律特点是程序公正,实体法公平。我国法律实行破产程序,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人民法院主持,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案件,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和解制度着眼于避免企业宣告破产,减少债权人,以及破产财产的不当处理,使企业保持较好的清偿能力,从而为企业重整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的迅速进行,预防破产的消极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的重整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破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法对于公司破产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可见,企业法人在解散后进行清算,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清算主体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