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集体企业清算程序、企业的清算程序、集体企业注销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破产清算支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清算(qingsuan)程序合伙企业清算(qingsuan)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1)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2)偿付合伙人债权;(3)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上述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虚作假定:(1)合伙企业有完全的清偿能力,即合伙资产超过合伙负债;(2)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净资产都拥有合伙权益,即在分摊资产变现损益后,其资本余额仍在贷方;(3)在现金分配给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资产都已转变成现金。资不抵债合伙企业的清算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按清算的方式,清算可分为一次总付清算和分次清算。按清算的法律形式,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后者为合伙企业在资不抵债情况下,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清算江西省水文局称,赣江、抚河、信江三大河流同一时期相继发生警戒及超警戒水位洪水,这是1999年以来首次。记录激动时刻,赢取超级大奖!点击链接,和我一起参加"2010:我的世界杯Blog日志"活动!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清算程序】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之分
【公司清算程序】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之分析
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王政律师
想到企业破产程序,大家很自然就想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立和作用问题。这是因为,对企业破产而言,关于其债权或债务的破产清算无疑是最重要的程序,而完成这一切,又不能不依靠一个组织机构来组织实施。考虑到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管理不善)和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股东、内部管理机构、企业职工、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等相互间利益冲突问题,成立一个代表各方利益的清算机构自然而然就被推到了首要位置。按照我国1986年生效实施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然而,我们在参与具体的企业破产清算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模糊,导致社会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分歧,尤其是在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一些诉讼中存在滥用破产企业清算组之诉讼主体资格情形。
本文试图从法理和实证角度,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特做些简要分析,希望能引起企业破产事务参与者们和立法部门的必要重视,以便及早对破产企业清算组之法律地位和功能明确进行定位,避免大家因认识不统一而产生更多的司法裁判上的混乱不统一状况。
一、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分析
若要对破产企业清算组准确进行法律定位,必须对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特殊时间和条件、特殊职责或功能、特殊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下面就从破产企业清算组这几方面的特殊性分别展开叙述。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特殊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功能具有特殊性。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7、提交清算报告;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
【公司清算程序】天津市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理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天津市商务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理程序
(一)申请提前清算企业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资
料一)所列材料。
(二)注册地外经贸部门按现行审批权限,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证书录入程序中增加企业解散的变更信息。限上企业报市商务委审批。
(三)企业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四)清算结束后,企业将(资料二)所列材料报原清算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审核后,在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批准证书注销程序中完成录入和上报,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二份,加盖审批机关公章,一份交企业用于向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份存档备查。
(六)企业到期清算,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程序规定中第(四)和(五)款操作。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程序
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如下程序: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清算工作计划书。
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成立清算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在实务中,为了节省时间及简化手续,企业权利机构可以预先确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附于申请书中,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进行审批。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清算公告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六、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公司清算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公司清算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均规定,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在如何吊销,即吊销程序方面,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目前对吊销营业执照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失之偏颇。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收缴执照后即可直接予以注销。实际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强制解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的清算问题。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如果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这样,可能出现登记主管机关的注销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立即注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妥当的,也不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这种“双重登记”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这种登记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具体地说,笔者认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按如下4个步骤进行:
1.登记主管机关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登记主管机关是“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不是“注销”。收缴的目的在于中止企业的经营活动,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
2.向人民法院发出“解散企业通知书”。登记主管机关应把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解散企业通知书”一并送交人民法院,从而启动企业的解散程序。
3.由人民法院主持实施对该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企业被责令关闭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适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特别清算程序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合作部发布)。特别清算程序的特点是,法院和债权人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清算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不能被债权人接受,或不能被人民法院批准,则应终止特别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4.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的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应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此时,完结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仍有权将该企业执照予以强行注销。
【外资公司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程序是什么?
【外资公司清算】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程序是什么?
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如下程序: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清算工作计划书。
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成立清算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在实务中,为了节省时间及简化手续,企业权利机构可以预先确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附于申请书中,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进行审批。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清算公告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六、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2.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七、债权登记与核定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确认该债权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如下程序:
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清算工作计划书。
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成立清算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下面由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于“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南宁久信工商财税进行法律咨询。
【清算流程】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审批及清算程序
【清算流程】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审批及清算程序
一、受理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解散审批程序:
1、终止合同、章程审批
(1)企业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清算、终止合同、章程的报告原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2)镇、街道办事处预审并向外经贸局转报企业的申请报告文件(原件);
(3)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企业解散决议(原件);
(4)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原件);
(5)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6)营业执照副本;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批部门受理、审核、出具批复文件,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企业从期限届满或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清算程序原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监督;
(2)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名册以及有关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3)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等书面通知企业审批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
(4)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同时在全国性报纸进行第一次公告,60日内在本省报纸上进行第二次公告;
(5)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备案;
(6)清理债权、债务;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国家税款及其他债务;
(7)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或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报审批部门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9)清算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10)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三、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承办科室:外资管理科,联系电话:7288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