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税务登记注销需要什么材料、工商税务注销流程
税务登记(开业、注册、变更、注销)的程序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暂不营业的,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仍是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而不以开业日期为准。其法定手续和程序为: 第一步,申请开业登记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送基层税务机关。有关证件和资料是: ①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证照; ②
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③法人代码证书; ④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⑤银行帐号证明; ⑥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步,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开业登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税务登记表,若内容完整无误,则受理登记。 第三步,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要将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市、县税务机关,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由市、县税务机关填发的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注册登记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未领取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册登记及副本。办理程序与办理税务登记程序相同。 (3)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包括: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
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予以答复。 (4)注销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
企业倒闭如何税务注销登记程序
办理申请税务注销登记 什么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③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哪些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纳税清算时,首先到所管辖的征收所领取《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填写如下内容: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清算申报情况、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 (二)交回税务代码章、税务登记正副本、税务机关发放的有关纳税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除个体户、定额户之外的纳税人,持征收所签署意见后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备稽查所检查; (三)纳税人经稽查所稽核检查后,持稽查所签署意见的《纳税清算申请表》到纳税服务所办理注销; (四)纳税服务所收到纳税人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1.目的: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确保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基层检查部门工作负担,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2.范围:适用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处理。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4.流程图:注销税务登记 5.流程说明: 流转环节经办 部门工作 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考核点输入 表单输出 表单工作时限 1.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1、 发放《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并告知纳税人所必须附报的资料(注1); 2、 检查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有未办结事项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结相关未办事项;1. 对有未办结事项的申请(ctais系统自动检查),告知纳税人未办结事项。如有未结事项则按照1.2—1.5要求办理; 2. 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交违法违章处理岗处理; 3. 如有分支机构未申报,提示其先注销所有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表》《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有)即时 1.1是否违法违章征收管理科违法违章处理岗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办理。(手工检查)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一律转有关部门违章处理。对逾期办理注销的提请行政处罚。 1.2是否已结清税款办税服务厅征收岗1、 受理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清算、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2、 清缴欠税(注销登记前置程序)不通过则先按要求处理。申报表税票 1.3是否已缴销发票票证中心验旧岗验销发票和缴销《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注销登记前置程序)不通过要求纳税人验销纳税人结存发票和缴销《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发票缴销登记表》即时 1.4取消资格、缴销设备税源管理科认定岗1、 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2、 收缴金税卡等税控设备。按《取消一般纳税人工作规程》办理税控设备缴销后,在《税务登记注销表》金税卡缴销情况栏签名。2.收缴证件、受理注销申请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其《税务登记注销表》和附报资料; 2、 在《税务登记注销表》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3、 在ctais中缴销其证件; 4、 打印《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申报当月所属期的申报; 5、 非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的注销申请:纳税人无未办结事项的,系统将自动产生、发送案源到税政管理科选案岗,向稽查局和审理局发出是否在查或待查查询。 6、 保管其申请资料,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给纳税人。1、 审核《税务登记注销表》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和附报资料是否齐备;对申请资料不全或填报有误的,应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或更正后再申请; 2、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应由岗位人员在《税务登记注销表》“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中填写纳税人相应的证件收缴情况,并签名确认; 3、 录入ctais内容应准确无误;《税务登记注销表》1.《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 2.《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即时 3.1稽查案件查询稽查局选案科选案综合岗1、 查询并回复该纳税人稽查在案情况及注销意见。 3.2稽查案件查询审理局审理科选案岗1、 查询回复稽查在案情况及注销意见 4.下达稽查任务税政管理科选案岗1、案源处理、稽查任务下达。1、具体按《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办理;《待查纳税人清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5.实施检查税源管理科检查岗1、 检查并执行; 2、 上年度缴纳国税5万元以下的,可只审查前三年度《鉴证报告》。1、具体参照《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规程》办理。 6.出具检查意见税源管理科检查岗出具意见是否同意注销1.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意见 2.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出具意见《鉴证报告》 7.核准注销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 税控管理窗口1. (情况1)个体双定户的注销申请:纳税人无未办结事项的,直接核准,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连同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并送达申请人; 2. (情况2)非个体双定户的其他纳税人,经稽查局和审理局查验后,凭税源管理科打印的《税务稽查结论》到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核准注销,由岗位人员在ctais系统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加盖科室公章,连同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并送达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3. 整理资料,将《税务登记注销表》及相关注销附送资料送数据中心; 4. 登记《税务登记台账》。1.《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加盖科室公章。1、按要求登记《税务登记台账》。《税务登记注销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即时 注1:注销登记应附送下列资料: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有)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持有关证件、资料,县(区)局一式两份,市区一份,依法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③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③变动生产、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资料;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改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宣告破产的;②被兼并、合并企业取消法人资格的;③纳税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发生变更的;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自有权部门批准改制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票证的证明以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改制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必须清缴全部欠税。
2、受理
纳税人向管理分局管理股提出注销申请并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市区一式二份,县(区)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归档,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县(区)国税局留存。管理股责任人应告知纳税人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并责成其到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窗口缴销领购的各类发票、到纳税申报窗口缴纳税款。
征收分局发票管理窗口人员按规定清票后,在纳税人《(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首页右上方加盖“作废”印章(印章长2cm,宽1cm,字体宋体)。
3、信息传递、实地调查
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在收到纳税人填报完整的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资料、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时,须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名称、受理日期、经办人等有关事项,并开具《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收缴证明》,同时将核对后的有关证件原件(除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当场退还纳税人,并于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24小时内,将一份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报送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在收到管理股报送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后,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将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从正常户认定为待办注销户。
管理分局管理股在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的24小时内确定人员,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清缴。有关人员应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缴税款、发票清缴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按规定出具调查报告;对调查有问题的,可延伸检查,按规定程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税款清缴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立案查处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移送稽查局查处。
4、审批
有关管理分局管理股责任人在确认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各项税款清缴入库、有关发票、证件、税控专用设备及有关资料结清、上缴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送管理股,管理股股长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收缴的证件、资料、税控专用设备,在24小时内传送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在24小时内审核签署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然后将从征管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份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退回给管理股,管理股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收缴的税控装置按规定上缴市局税政管理科。
县(区)管理分局综合股根据管理股调查情况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报县(区)局征管法规股审批(外资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县(区)局税政管理股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审批),县(区)局征管法规股应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留存,将另二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时交管理分局综合股。管理分局综合股根据审批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打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通知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申请审批表》一份,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收缴的税控装置按规定上缴县(区)局税政管理股,县(区)局税政管理股按规定上缴市局税政管理科。
管理分局综合股按月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及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年度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户管档案单独进行整理,并按税收征管资料要求装订归档,同时从征管信息系统打印、装订《注销税务登记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