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企业债务追讨、催讨债务公司、企业注销影响追索债务追讨吗
【公司债务追讨】企业规避债务10大经典手法
企业规避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规避债务。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规避债务。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规避债务。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规避债务。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企业债务追讨
经济周期循环往复,周而复始,在上升周期,经济加速增长,投资以及收益也同步增加,资金供应充裕,而到了下降周期,宏观经济增速下降甚至负成长,投资减少,资金供应紧缩,大量企业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工作机会减少,失业增加,在上升周期积累起来的债务将会出现回收困难甚至有成为坏账的可能。律师在这个时期,总会遇到大量关于追讨欠债的咨询,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三个最重要的关键问题,现在向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大家以后遇到同类问题时可以有所帮助。
第一个问题是保存好债权凭据。
对于企业的应收账款来说,最主要的是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文件,比如银行转账的记录,交付货物的回执、或者对方接受服务的签字等,这些都是今后催讨债务的重要证据。鉴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复杂和多变,双方进行的磋商以及对合同的变更等都要以书面方式完成并保存。在实践中,这些来往的函件往往成为最关键的证据。
第二个问题是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财产信息。
经营企业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单单是自己也包括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没有哪一家企业会把货供应给付不出钱的公司。也许在供货的初期,对方是在正常经营的,但是在市场行情转变,经济周期循环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这家企业的财务状况就会发生重大变化,现金流枯竭,到期的应付款不断增加,直至超过净资产,也就是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方面的信息本企业必须是要了解清楚的,否则的话,轻则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重则甚至影响到自身企业的生存。
单单知道这些情况还不够,还必须了解这家公司的资产组成情况,应为还要防备这家企业为了逃废债务可能采取的转移资产的行为。就中国目前的法制水平,一家公司要转移资产,办法会有很多种。一旦发生这种事情,要追回这些财产就会很困难,如果事情已经发生很久了,追回来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律师建议企业一定要对欠债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这家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了解清楚,这对今后采取法律措施是大有帮助的。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后,不能掌握欠债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可能使这笔债权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在实际的案例中,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还是很多的。
第三个问题是及时采取措施,时间很重要。
对于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存在一定数额的应收账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只要欠款的企业和本企业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并且这家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健,则只需要将应收款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就可以了。只有上述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继续合作了或是这家企业可能无法持续经营了,这个时候就需要采取行动。对于资产情况恶化的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催讨,对于其他的情况,则可以暂时先催讨,下一步采取什么行动视情况而定。
企业债务追讨方法
1、“人性”讨债法
准确地说,是讨债人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债务人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就一种融洽的气氛,从而达到讨债目的的讨债方式。
2、“人情”讨债法
具体的几种方法:走夫人(或丈夫)路线;走情人路线;走好友路线;走亲属路线;走客户路线;走下属路线。
3、“权力”讨债法
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通常是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
4、“拿短”讨债法
即利用对手的弱点或进行要挟,或釜底抽薪,迫使对方就范,帮助债权人讨回欠薪的方法。
5、”纠缠”讨债法
讨债人采用软磨硬泡的“战略”,对债务人实施“纠缠”,以讨还债权的办法,可称为纠缠讨债法。
6、“毁誉”讨债法
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讨债人)以损害对方名誉的方式变相强迫债务人。
7、“曝光”讨债法
指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以达到讨债目的的方法。
8、“诡辩”讨债法
讨债人应冷静分析双方问题以后,找出于自己有利的东西进行诡辩,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9、“函电”讨债法
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对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适用。
10、“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11、“诉讼时效”讨债法
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12、“先予执行”讨债法
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企业债务追讨方案
可以考虑以下二种方案。第一种是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期限。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并经过公证。如果有了公证的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金钱。第二种是在起诉讼前十五日或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就是在起诉前或同时申请法院查封。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债务因为复杂的原因不具备合法讨债的条件。对于此类债务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务必要对自己的行为心中有数,在请人帮助讨债时更要控制局面而不能失控。实践当中因为讨债而出现的犯罪不在少数,轻则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重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甚至于成立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所以,在行为前一定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为无知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企业债务追讨合法性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企业债务追讨时效性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2.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