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契税法施行!2021年9月1日起,老板们要注意这些新增财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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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此前,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新契税法有了新的变动,增加了不少条款,以下是南宁久信财税整理的重要新增条款,供大家参考了解。
免征契税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决定的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
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计税依据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房产交易、出租、赠与时需缴纳的税费
在日常房产交易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
出租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
房产赠与过程中,受赠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赠与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印花税。
新的契税法正式实施后,企业租赁、买卖房产时,要注意结合政策进行相应税费的缴纳和手续办理。如对政策不了解将难以自己办理相关纳税手续,不妨咨询南宁久信财税,拥有20年从业经验的老会计带队,资深会计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靠谱的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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