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阅读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研究
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研究
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其对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这是设立时效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个人、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前提的,后面发生的经济活动需要以前面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和依据。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一方的财产或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即使与他方达成某种交易,这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肯定会受到影响。如果大量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会受到影响。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可以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有法律强制的保障。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期间,法律不保护其权利,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这样,可以使原有的旧秩序结束,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新的经济秩序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交易效率。由于社会经济活动存在关联性和承继性,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会给以此为基础的交易或经济活动的安全带来威胁。在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就会因此付出代价,失去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每个权利人都能及时行使权利,市场交易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第三,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案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没有时效制度,法院要对很久以前的案件进行审理,不但会大大加重法院的工作量,而且还会因为时间久远,当事人几经变更,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审理。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法院只对时效期间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由于案件发生的时间短,证据易于查认,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准确、及时。
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案例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76号
原告:NM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一庆,
委托代理人朱笑梅。
被告SZ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YT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T会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晋龙。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鹏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笑梅、被告YT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晋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源公司经本院传票终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8日、3月24日、4月14日,被告电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三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电源公司向原告购买贮氢合金粉,合同金额分别为270000元、271800元、271800元,合计813600元。原告按合同提供全部货物,而被告电源公司仅支付货款60000元,剩余7536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电源公司于2004年8月将其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登记,由原1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就其注册资本中900万元的增资,由被告YT会计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原告查实,被告YT会计公司出具该验资报告未依法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等项目进行审计,所验资资金不实,应就所验资金不实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电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53600元;
2、被告YT会计公司就被告电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不足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电源公司未到庭,但提供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753600元是事实,但因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暂无力支付。请求法院在被告公司财产查封拍卖款中按比例支付原告部分欠款。
被告YT会计公司辩称:
一、被告YT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履行审验职责并无过错。原告在诉状中称:“YT公司未依法对被告转增注册资本中的资本公积金等项目进行审计,所验资金不实,应就所验资金不实部分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上述说法即无证据,也不符合事实。被告YT公司在执行被告电源公司的验资业务中,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并审验了与增资相关的全部法律性文件和证据。被告YT会计公司已经履行了审验程度和法定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YT会计公司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具有过错行为。根据《民法典》和《注册会计师法》“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被告YT会计公司不应对该案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我部1983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最近,有的单位提出,中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第三者不能参与“的条款,是否仍需委托会计师查帐;有的会计咨询机构提出,一些外国投资在中国经营的项目,往往有部分财务收支需在国外进行核实,会计师如何对这部分收支进行审查。为此,特再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的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按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外汇收支报告表,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委托会计师验资、查帐,并由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和查帐报告。不应以主管部门的检查代替会计师的检验和查帐,也不应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第三者不能参与”的条款为理由而不委托会计师进行检验和查帐。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权对上述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等独立进行检查或对会计师的查核结果进行复审。二、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帐册,一切财务收支应有合法凭证,并在会计师进行查帐或检验时,提供必需的有关资料。对于某些确需到国外进行核实的收支,属于重大的项目,可派会计师前往审查;对于一般性的项目,也可以采取由负责查帐的会计咨询机构转委托国外会计公司就地进行审查的办法,由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公司审查后出具查帐证明,交由中国会计咨询机构作必要的复审后并入查帐报告。上述转委托查帐费用准予企业列支。为了便于联系,对于国外转委托查帐业务,目前应限于委托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会计咨询公司。如因同这些常驻代表机构无业务联系,情况不够了解,直接进行委托有困难时,可通过中国**会计咨询公司协助办理。以上请转告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五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二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澳台考试办法2014-4.doc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相关知识
一、破产清打会计
破产清算(qingsuan)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qingsuan)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认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及清偿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供证据,也是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参考。出于这样的用途,审计报告只有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两种类型,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债权债务各方都是不会接受的,而且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应将查出的问题解决调整后再出报告,不要轻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除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外,只增加一个说明段,强调一下清算的主要数据即可。
会计师事务所注意了:审计结果将接受再次判定
■本报记者赵-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原条例执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
此次新条例增加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进行审计。此次条例的整改,也是审计机关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而进行的,并且明确了审计范围。”北京律协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军向《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
王-军表示,去年4月份开始的“小金库”调查,查出巨额的违法资金,国家也觉得有必要通过加强审计来加以控制。
新条例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要跟踪审计的内容。以往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也就是钱花完了才进行审计,这样往往是“事后诸葛亮”。
“最近两三年,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希望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住漏洞。成功的案例包括对汶川地震救灾资金、恢复重建资金的跟踪审计,以及京沪高铁资金的跟踪审计。”王-军说。
“不仅政府全资的项目要进行审计,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业内人士表示。
但近年来,很多企业成分都很复杂,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也不完全是国资,但为了国有资金的安全,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
“温家宝总理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责也是显而易见。新条例也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进行监督。”**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何*峰告诉记者。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需协商公布
记者翻阅新条例时,发现新条例虽然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扩大公布了审计结果的范围,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国有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很多都是国家政府部门,例如中国建筑[4.280.00%]等,是建设部、国资委等主管的。协商,也是为了避免和政府部门的冲突。”王-军向记者表示。
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探讨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pochan)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pochan)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资产、负债、损益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进行阐述。一、资产类审计(一)货币资金破产企业的现金已移交给管理人,银行存款一般也已全部转入管理^新开设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于单据未及时入账,应搜集未入账的单据并予以补入账;如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账款不符,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如以法定代表人、会计或是经办人的名义开立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存在,应通过询问、调查、核对等方法,对上述记录的每一笔存取金额进行辨认,将其中属于破产企业的收支款项补记入账。(二)预付、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在对预付、应收款项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三)存货、固定资产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损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囱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必须要进行评估,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从审计的目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在对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