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税盟于江“节税”还是“偷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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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税盟于江
“节税”还是“偷税”?#老板与税#
2022年7月5日,A公司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对深交所“通过第三方机构为部分高管、员工节税”一事的问询作出回复:
“2019年,出于对部分高管及员工的节税考虑,存在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机构支付款项,并通过相关服务供应商将款项返回高管及员工账户,用于向相关高管人员及员工发放奖金的情形,金额为329.07万元。前述情形主要发生于2019年4月之前,2019年5月起,公司未再发生前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2019年4月前公司存在前述情形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出于为部分员工节税的考虑,于2019年4月采用前述方式向少数员工发放部分奖金,前述行为发生频率低,金额较小,公司当时未能充分意识到该行为的潜在风险及规范性问题,财务内控制度上曾存在瑕疵。”
上述回应中,向无关联第三方机构支付款项,并通过相关服务供应商将款项返回高管及员工账户,用于向相关高管人员及员工发放奖金的行为系通过改变收入性质、分散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征收,是典型的偷税行为。A公司在《回复》中将该行为称为“节税”,有偷换概念之嫌;且公司明知此类行为将导致个人少缴税款的结果仍主动实施,其严重性以超过了“瑕疵”的范围,属于财务内控制度的严重疏漏。
具体而言,“节税”与“偷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当前学界对节税与偷税的界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从合法与非法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了明确划分,即节税是合法的,手段包括合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商业安排递延纳税时间等;而偷税是非法的,手段包括帐外经营隐匿收入、拆分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多列支出等;第二种则认为节税是中性的,属于经济范畴。从法律层面对节税进行评价,可以将节税区分为合法的节税、不被认可的节税(即避税)和非法的节税(即偷税)。无论是从前者还是后者出发,A公司《回复》将非法的偷税行为称为“节税”均没有明确A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在定性上不明确,不利于A公司后续针对违法行为正确进行全面整改,进而对公司IPO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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