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兆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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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兆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5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17:52: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兆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F4BD3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280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2年5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23、25号四层自编418A房)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质经营的情况下,向深圳市合盛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4份(含作废),金额合计56,307,477.83元,税额合计9,572,271.86元,价税合计65,879,749.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回执和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3)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4)你单位增值税相关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料;(5)其它证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574份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案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暂不予以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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