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公司的相关规定、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规范登记注册行为 外资企业注册将使用新式表格
2003年08月04日10:26
南方网讯前天(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外资登记管理部门从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表格。这是昨天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的。
据介绍,新式表格具有5大优点: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二是登记事项更加科学、合理,登记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三是有利于外资数据的快速统计;四是全国各级被授权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表格的登记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整;五是获取表格的方式更加便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登陆到中国外资登记网(http://wz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也可到就近的全国各级外资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窗口领取表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条件
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商务局: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申请中方签字盖章)
3、合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发改委立项批复
4、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
5、(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7、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9、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10、董事会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注: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在北京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受理范围:区级
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核准或核驳—证照发放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科(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96105
提交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先到相关窗口询问清楚所需的材料(许多材料都有固定格式的),在提交材料后询问该项手续所需要的时间,并索取相应的联系方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冠省名及以上的需要逐级上报审批)
2、签订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办理)
3、根据企业行业的不同,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卫生审批、消防审批、特种行业审批、其他文化安全等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卫生、消防、公安、安全等相关窗口办理)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
5、办理合同章程批复。(开发区办事大厅招商窗口办理)
所需提供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预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区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延伸阅读:如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行政服务中心外经窗口办理)
8、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延伸阅读:如果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办理企业统计登记。
11、外汇管理登记。
12、税务登记(国、地税)办理。
延伸阅读: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3、银行开户
14、海关注册。
15、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投资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6、注册资本出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1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正案,涉及前置审批的,需要提供前置审批相关文件(如环评批复)。
18、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增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属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增资后总投资额超过原项目总投资20%的需要先办理增资核准。
19、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及设备清单,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属增资项目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原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改项目的需要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及资金来源证明,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需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