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个人公益捐赠支出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22-08-06 21: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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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税专家财邦主

Q:居民个人张某只有综合所得,2021年3月通过县级政府部门向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了一处房产,按照财税〔2000〕97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张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还有25万元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尚未扣除,请问张某能否将该尚未扣除的25万元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结转到以后年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17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板块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0问“我当月捐赠了疫情物资,可以全额扣除,经过咨询我明白了,当月应纳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下月还是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在以后月份依次扣除直至12月?例如,我3月捐赠,但是3月、4月都不足以扣除,可以继续依次结转至5月、6月甚至12月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答复如下,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综上,张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尚未扣除完的25万元公益捐赠支出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Q:我公司是一家境外企业,请问我公司在境外书立应税合同境内使用如何缴纳印花税?

A:《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发布《关于\u003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u003e的解读》第六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答复如下,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你公司作为境外企业在境外书立应税合同境内使用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你公司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按照应税合同标的物不同,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合同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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