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_1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2号
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73R)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三、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开票方哈尔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代码:2300181130、发票号码00473809-00473811,发票金额276715.52元,税额44274.48元,价税合计320990元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2021年11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非正常状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查询,查询到你单位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了上述三份增值税发票。因你单位法人及财务人员无法联系,物流单据等资料暂无法取得,无法取得会计资料,无法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因此暂无法核实相关业务货物流。因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资料及检查组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你单位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四、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将2018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44274.48元做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44274.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6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99.2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6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328.23元。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你单位应补缴 2018年6月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885.4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2018年发生的上述成本276715.52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2373.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服务价目表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